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死刑復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死刑復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死刑復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死刑復核案件發回重審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6年2月2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電話請示已悉。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死刑復核程序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苯浉呒壢嗣穹ㄔ簭秃撕,如果認為應發回重新審判的,在裁定書中可以寫明:“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然后寫明發回重新審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