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自治州使用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轉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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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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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自治州使用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轉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昌州政辦發[2010]115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昌吉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委會,州政府有關部門:
《自治州使用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轉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州十三屆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州使用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轉國有產權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政府投入到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補助權屬,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財政部《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建 〔2005〕355號)和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資發法規〔2009〕286號)精神,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投入到自治州范圍內的國有控股企業、公用事業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補助(含國債資金,以下簡稱政府投資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權是指自治州范圍內國有控股企業和公用事業企業申請的政府投資補助,按法定程序轉成的國家資本。
國有控股企業是指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和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公用事業企業是指從事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城市公共交通、垃圾處理等的企業。
第四條 州、縣市政府所出資的國有控股企業和自治州范圍內的非國有控股的公用事業企業,使用政府投資補助的情況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州、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州、縣市發改、財政等部門協助國資監管機構實施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管理方式
第六條 中央及地方財政投入到國有控股企業的政府投資補助,全部作為國家資本。
第七條 中央及地方財政投入到非國有控股的公用事業企業的政府投資補助下列情況為國家資本:
(一)中央及自治區財政等上級投入到非國有控股的公用事業企業中的政府投資補助已明確作為國家資本或要求有關部門承諾作為國家資本的,全部作為國家資本;
(二)中央及自治區財政等上級投入到非國有控股的公用事業企業中的政府投資補助未明確作為國家資本的,30%作為企業資本公積,70%作為國家資本;
(三)州、縣市財政投入到非國有控股的公用事業企業的政府投資補助全部作為國家資本。
第八條 非國有控股的公用事業企業申請政府投資補助項目資金累計額超過總投資比例的50%時,該項目資金全部作為國家資本。
第九條 政府投資補助轉為國家資本的股權比例以增資擴股方式確定。
第三章 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管理程序
第十條 項目申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下達投資計劃和預算指標時,應同時將投資計劃和預算指標抄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撥付企業的政府投資補助先記入企業資本公積,達到一定額度時實施轉國有股權的程序。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程序:
(一)國資監管機構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投入到企業中的國家資本;
(二)國資監管機構與使用政府投資補助的企業共同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審計、資產評估,明確股權比例;
(三)使用政府投資的企業召開股東會,確定股權比例、出資額、出資方式和法人治理結構等,形成股東會紀要,簽署公司章程;
(四)使用政府投資補助的企業負責工商登記變更等事項。
第四章 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發改、審計等部門定期對縣市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市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實施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州、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實施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管理工作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五條 州、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審核把關不嚴、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有關企業違反本辦法,提供虛假資料、侵占政府投資補助形成的國有股權,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各縣市人民政府,昌吉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委會,州政府有關部門:
《自治州使用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轉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州十三屆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州使用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轉國有產權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政府投入到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補助權屬,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財政部《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建 〔2005〕355號)和國資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資發法規〔2009〕286號)精神,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投入到自治州范圍內的國有控股企業、公用事業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補助(含國債資金,以下簡稱政府投資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股權是指自治州范圍內國有控股企業和公用事業企業申請的政府投資補助,按法定程序轉成的國家資本。
國有控股企業是指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和國有相對控股企業;公用事業企業是指從事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城市公共交通、垃圾處理等的企業。
第四條 州、縣市政府所出資的國有控股企業和自治州范圍內的非國有控股的公用事業企業,使用政府投資補助的情況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州、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州、縣市發改、財政等部門協助國資監管機構實施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管理方式
第六條 中央及地方財政投入到國有控股企業的政府投資補助,全部作為國家資本。
第七條 中央及地方財政投入到非國有控股的公用事業企業的政府投資補助下列情況為國家資本:
(一)中央及自治區財政等上級投入到非國有控股的公用事業企業中的政府投資補助已明確作為國家資本或要求有關部門承諾作為國家資本的,全部作為國家資本;
(二)中央及自治區財政等上級投入到非國有控股的公用事業企業中的政府投資補助未明確作為國家資本的,30%作為企業資本公積,70%作為國家資本;
(三)州、縣市財政投入到非國有控股的公用事業企業的政府投資補助全部作為國家資本。
第八條 非國有控股的公用事業企業申請政府投資補助項目資金累計額超過總投資比例的50%時,該項目資金全部作為國家資本。
第九條 政府投資補助轉為國家資本的股權比例以增資擴股方式確定。
第三章 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管理程序
第十條 項目申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在下達投資計劃和預算指標時,應同時將投資計劃和預算指標抄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撥付企業的政府投資補助先記入企業資本公積,達到一定額度時實施轉國有股權的程序。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程序:
(一)國資監管機構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確定投入到企業中的國家資本;
(二)國資監管機構與使用政府投資補助的企業共同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進行審計、資產評估,明確股權比例;
(三)使用政府投資的企業召開股東會,確定股權比例、出資額、出資方式和法人治理結構等,形成股東會紀要,簽署公司章程;
(四)使用政府投資補助的企業負責工商登記變更等事項。
第四章 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同財政、發改、審計等部門定期對縣市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市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實施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州、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實施政府投資補助轉國有股權的管理工作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五條 州、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審核把關不嚴、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有關企業違反本辦法,提供虛假資料、侵占政府投資補助形成的國有股權,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