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統執法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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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廳
關于印發《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統執法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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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司〔2010〕136號
各市司法局、義烏市司法局,省監獄管理局,省勞動教養管理局,廳機關各執法處室:
現將《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統執法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自2010年起,省廳將依據該《辦法》對各相關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考評,請各相關單位充分做好準備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統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執法責任,強化司法行政機關內部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促進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切實推進依法行政,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我省司法行政機關執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執法評議考核,是指省司法廳對設區的市司法局和廳機關所屬執法機構以及省勞動教養管理局等依法開展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的考查、評價、獎懲活動。
第三條 執法評議考核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評議考核的標準、過程和結果應當予以公開。
第二章 評議考核的內容和要求
第四條 執法評議考核主要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基礎工作開展情況;
(二)履行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職責情況;
(三)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處理職責情況;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以及執法投訴、申訴案件情況;
(五)內部執法監督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
(六)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執法情況。
第五條 行政執法基礎工作基本要求:
(一)重視依法行政,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制度,積極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并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和議事日程,完成上級部署的依法行政各項工作;建立健全局長辦公會議等重大決策機制,完善決策程序并建立臺帳記錄,推行決策評價制度;
(二)執法職責明確并落實到具體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且熟知本崗位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上下級機關、各部門之間配合協作,無推諉扯皮現象,執法流程清晰、明確、具體;
(四)制定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方案;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學法、執法評議考核、執法責任追究、執法投訴舉報等制度;認真開展執法評議考核自評,按時報送執法評議考核自查自評材料;
(五)落實加強法制機構建設要求,機構設置、人員配置與承擔工作職責相適應。
第六條 履行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職責基本要求:
(一)依法呈報、審批、許可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執業;
(二)依法考核授予法律服務人員執業資格;
(三)依法作出行政確認及其他行政決定。
第七條 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處理職責基本要求:
(一)執法主體符合法定職權,無越權辦案情形;
(二)行政執法人員具有執法證書,無不具有執法證書的人員進行行政執法的情形;
(三)作出處罰、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及適用法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四)依法采取、執行行政強制措施。
第八條 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以及執法投訴、申訴案件基本要求:
(一)依法辦理行政復議,無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決定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等情形;
(二)依法辦理行政應訴,無拒不出庭、不及時向法院提交訴訟證據等情形;
(三)依法辦理國家賠償,對違法行為無拖延確認、不予確認或者不依法賠償等情形;
(四)依法處理執法投訴、申訴,無推諉、拖延、敷衍等情形。
第九條 執法監督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基本要求:
(一)嚴格執行上級監督決定和命令,無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等情形;
(二)對已發現的錯誤案件,及時糾正,無故意隱瞞、拒不糾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時追究責任人的過錯責任,無應當追究而不予追究、加重或者減輕追究的情形。
第十條 履行管理職責基本要求:
(一)依法及時履行職責,無應當履行而不履行的行政不作為情形;
(二)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無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導致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行政訴訟敗訴或者國家賠償等情形;
(三)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無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內容;
(四)及時、準確、全面公開執法權限、依據和程序等必須公開的執法事項;
(五)執法文書制作規范、完備并依法送達;
(六)執法檔案管理規范、齊全;
(七)按照要求應當報送備案的執法情況,無不報備或者不及時報備的情形;
(八)登記、統計、上報各類執法情況過程中應當實事求是,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無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情形。
第十一條 考核總分由基本分和獎勵加分兩部分組成,基本分為100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加分:
(一)本單位獲得當地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優秀等次的;
(二)行政執法和法制工作有創新或者執法成效突出并獲得相關部門認定的;
(三)積極履行管理職責,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處理等,定性正確,程序到位,辦案質量較高或者辦理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案件,被維持或勝訴的。
第三章 評議考核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執法評議考核工作在廳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辦公室設在廳法制處。
第十三條 執法評議考核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以上年11月初至當年10月底為一考核年度。行為和結果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的,原則上列入結果所在年度考核。
被評議考核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自查自評。
第十四條 廳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單獨或者會同廳機關執法機構以及省勞動教養管理局等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評議考核。
對評議考核中發現的執法問題應當向被考評單位反饋,并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五條 執法評議考核采取平時考查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具體計分辦法根據評分細則確定。
考核結果由廳長辦公會議根據執法評議考核小組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議確定。對市司法局的考核結果計入省廳綜合考核成績。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考核不得被評為優秀等次:
(一)對存在的執法問題,經責令整改仍拒絕糾正的;
(二)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規定,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徇私枉法被開除公職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違法行政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考核應當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一)在各類執法活動中,違法行使職權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因違法行政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因重大執法問題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證屬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拒絕接受考核評議或者嚴重弄虛作假、經責令整改拒不糾正的。
第十八條 對評議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考核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廳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申請復核。
第十九條 評議考核結果應當予以通報。對評議考核結果獲得優秀等次的單位和在行政執法中表現突出的個人,應當予以表彰。連續三年獲得優秀等次的單位,可以記功嘉獎。
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應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其當年度省廳綜合考核優秀等次和其他相關評優授獎資格。
評議考核結果抄送被考評單位所屬人民政府。
第二十條 對廳機關列入考核的律師管理處、公證管理處、司法鑒定管理處、國家司法考試處、省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省勞動教養管理局等,由廳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廳警務人事、紀委監察等部門組成考核小組,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司法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評議考核辦法并對所轄司法行政機關及內設執法機構進行考核,評議考核辦法報省廳備案。
省監獄管理局和省勞動教養管理局應當結合監獄勞教工作實際制定評議考核辦法并對全省監獄勞教單位進行考核,評議考核辦法報省廳備案。
全省監獄勞教單位的考核結果應當及時報省廳備案。必要時,省廳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廳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司法廳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