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國家司法考試考點試卷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浙江省國家司法考試考點試卷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廳
關于印發《浙江省國家司法考試考點試卷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浙江省國家司法考試考點試卷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浙司〔2010〕115號
各市司法局:
現將《浙江省國家司法考試考點試卷管理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浙江省國家司法考試考點試卷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國家司法考試考點試卷(包括答題卡、答題卷)管理工作,根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則》、《國家司法考試監考規則》和《國家司法考試保密工作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點試卷管理工作堅持安全、保密和防止作弊的原則,嚴密組織,嚴格檢查,相互監督,防止試卷丟失、被竊、被毀損,確保萬無一失。
第三條 考點應當組織司法考試工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保證司法考試工作人員熟練掌握并運用司法考試規定,嚴格履行職責。
第四條 考點總監考人是考點試卷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試卷的領取、發放、檢查和封裝等工作必須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二章 試卷的發放
第五條 考區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應當于每場考試開始前一小時,將該場試卷送至考點監考辦公室。考點應安排兩名以上保密人員全程護送并保管試卷。
第六條 考試開始前四十五分鐘,總監考人應當召集司法考試工作人員,進一步檢查落實監考工作的相關要求。
考試開始前二十五分鐘,每個考場兩名場內監考人員從監考辦公室領取本考場試卷袋,認真檢查試卷密封情況,當場簽字確認。兩名場內監考人員領卷后必須直接到考場,不得攜卷去其他地方。
保密人員應當對試卷分發過程進行現場監督,并對試卷袋密封情況進行查驗。
第七條 考試開始前五分鐘,兩名場內監考人員應面向應試人員,展示試卷袋密封情況并啟封。
場內監考人員應將試卷和答題卡或答題卷一一對應,并按順序分發給每位應試人員。
第八條 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發放完畢后,場內監考人員應當要求應試人員認真檢查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如有印刷不清、缺損和其他答題障礙等問題的,應試人員可以申請使用備用卷。
第九條 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更換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
第十條 缺考人員的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一律不得作為備用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使用。
第三章 備用卷的使用
第十一條 應試人員申請使用備用卷,場內監考人員認為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確實存在問題,需要使用備用卷的,應當立即通過流動監考人員向總監考人報告。
第十二條 總監考人同意使用備用卷的,應當由兩名以上保密人員在考點監考辦公室共同拆封備用卷袋。副總監考人應當全程在場監督并簽字。
第十三條 前三場考試需要使用備用卷的,場內監考人員應將備用試卷和備用答題卡一起發給應試人員,同時收回原試卷、原答題卡。
第四場考試需要使用備用卷的,場內監考人員應采用單獨更換試卷或答題卷,無須配套更換,同時收回原試卷或原答題卷。
第十四條 場內監考人員要在收回的原試卷上標明廢卷,在原答題卡或原答題卷上填涂廢卷標記,用訂書機將原試卷和答題卡或答題卷裝訂在一起,和其他使用后試卷一起封裝。
第十五條 場內監考人員應當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記錄備用卷的使用情況。
第四章 試卷的檢查和收回
第十六條 試卷和答題卡或答題卷發放完畢后,場內監考人員應當指導應試人員在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上填寫(涂)姓名和準考證號。
在前三場考試時,場內監考人員應當指導應試人員將試卷封面上的條形碼揭下,貼在答題卡指定的位置。
第十七條 在開考后的三十分鐘內,場內監考人員應核對應試人員的準考證、身份證,檢查應試人員是否在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上填寫(涂)了姓名和準考證號碼,是否已經完整粘貼了條形碼。
第十八條 在開考三十分鐘后,場內監考人員將缺考人員的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及時收回,并在缺考人員試卷首頁上填寫準考證號碼并注明“缺考”,在缺考人員答題卡或答題卷上填涂準考證號碼及缺考標記。
第十九條 場內監考人員應及時收回在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內離開考場人員的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
第二十條 考試時間終了,場內監考人員應明確要求應試人員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翻放在桌面上等待收卷。
全部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收回前,場內監考人員不得允許應試人員離開考場。
第五章 答題卡、答題卷的檢查和封裝
第二十一條 每場考試結束后,場內監考人員兩人應先后分別清點答題卡或答題卷,必須將答題卡或答題卷從小號到大號按順序排列、收齊,裝入答題卡袋或答題卷袋內。
場內監考人員應將考場內的全部試卷包括廢卷(廢卡)從小號到大號清點收齊,裝入試卷袋內。
第二十二條 場內監考人員和其他監考人員發現應試人員將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攜帶出考場的,應當立即追回。
缺少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的,場內監考人員應當立即通過流動監考人員報告總監考人。
場內監考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考場情況記錄單》。
第二十三條 場內監考人員在收回本場試卷并清點完畢后應立即將試卷、答題卡或答題卷送至考點監考辦公室復核。
第二十四條 總監考人應從市司法局在職公務員中指定答題卡和答題卷的復核員。
第二十五條 每袋(場)答題卡或答題卷必須經過復核員檢查核對。
復核員應當認真仔細清點答題卡或答題卷的數量,檢查姓名及準考證填涂和條形碼粘貼情況。
第二十六條 在復核員復核無誤后,場內監考人員用一張封條將答題卡或答題卷的袋封口,另一張封條在試卷袋上封口。
第二十七條 場內監考人員應當填寫答題卡袋、答題卷袋和試卷袋的封面內容。兩名場內監考人員和復核員必須在答題卡袋、答題卷袋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考試結束后,考點應及時將答題卡、答題卷和試卷返送到市司法局的保密室(包括市司法局指定的保密室)。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司法考試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者工作失職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且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個人;造成后果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在考試前沒有組織司法考試工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或者沒有將司法考試規定、流程和注意事項作為培訓內容的,由總監考人和市司法局司法考試部門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考試前沒有對司法考試工作人員進行合理分工,或者分工不明確,責任不到人的,由總監考人和市司法局司法考試部門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場內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考務工作職責,或者違反司法考試規定,造成后果的,由市司法局給予處分;或者將情況通報所在單位和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三條 答題卡、答題卷的復核員復核不認真,造成答題卡或答題卷缺失的,由復核員承擔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司法考試工作人員包括:總監考人、副總監考人、場內監考人員、流動監考人員、保密人員、復核員和從事保衛、后勤工作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