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司法廳加強直屬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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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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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司〔2010〕92號
各市、縣(市、區)司法局:
現將《浙江省司法廳加強直屬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浙江省司法廳加強直屬司法所規范化建設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直屬司法所(以下簡稱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理順管理體制,健全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司法所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中的職能作用,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兩所一庭”建設的精神、《司法部關于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意見》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意見》要求,結合全省司法所建設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應當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認真貫徹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司法所建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堅持抓基層、打基礎,堅持建設、管理、服務并重,全面加強司法所各項建設。
第三條 司法所應當圍繞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中心工作履行各項法定職責,并保持組織機構、人員、辦公場所、業務工作等相對獨立,在鄉鎮(街道)綜治工作中心平臺上發揮職能作用。
第四條 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目標是:組織機構進一步健全、隊伍素質進一步加強、管理體制進一步理順、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基礎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工作效能進一步增強、服務科學發展和人民群眾的能力水平進一步提高。
第二章 組織隊伍建設
第五條 司法所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導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轄區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實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雙重管理、以司法行政機關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除按行政區劃每個鄉鎮、街道設置一個司法所外,根據需要可以在經濟開發區、大型集貿市場、風景旅游區等區域設置司法所。司法所的名稱為××縣(市、區)司法局××司法所。
第七條 司法所實行所長負責制,設所長1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所長。司法所所長、副所長的任免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或者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名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司法所所長應當由專職從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員擔任。新任命的司法所所長應當為政法專項編制國家公務員,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相應法律專業知識。司法所所長的職級不低于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中層正職。
第八條 司法所應當由3名以上人員組成,其中轄區戶籍人口4萬人以上的,專職人員不少于4人,政法專項編制人員不少于2人;轄區戶籍人口1萬人以上不足4萬人的,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政法專項編制人員不少于1人;轄區戶籍人口不足1萬人的,專、兼職人員不少于3人,政法專項編制人員不少于1人。
第九條 司法所工作人員一般應當為國家公務員,具有相應法律專業知識和一定的工作經驗。新錄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員應當為國家公務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相應法律專業知識并經培訓合格。政法專項編制司法所工作人員的選調、錄用、調動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
第十條 用于司法所的政法專項編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和使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司法所實際承擔工作任務情況,合理使用政法專項編制。
第十一條 司法所工作人員接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雙重領導和管理,其中對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為主,會同鄉鎮(街道)共同實施;對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考勤、紀律、作風等日常管理與監督以鄉鎮(街道)為主。
第十二條 司法所工作人員每年集中培訓不少于一次,時間不少于一周。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司法所所長的培訓由省廳和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為主負責組織;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員的培訓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為主負責組織。
第三章 業務建設
第十三條 司法所主要履行下列職能:
(一)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
(二)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非監禁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三)協調開展對歸正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四)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基層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五)協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參與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協助開展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八)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司法所業務工作考核辦法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制定,會同鄉鎮(街道)共同實施。
第四章 制度建設
第十五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健全崗位目標責任制度,結合司法所承擔的職能、任務和本所實際,明確目標、細化任務、科學分工、責任到人,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健全例會、學習制度,定期組織本所人員、轄區內各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開展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及時分析、討論疑難復雜糾紛調解方案和重點社區矯正對象、安置幫教對象管理、幫教方案,不斷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第十七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健全請示匯報制度,定期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當地黨委、政府請示匯報工作;重大問題、重要情況應當及時請示匯報。
第十八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健全業務工作登記制度,分類建立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法制宣傳等各項業務工作臺帳,全面、及時、準確登記各項業務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九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調處制度,堅持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和社會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調處工作,并按要求及時匯總、分析、報送相關情況。
第二十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分類分案(人)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各項工作和人員檔案,內容全面、準確,裝訂符合要求,保管安全,并做好檔案的借閱、使用和回收登記工作,自覺接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檔案管理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上級要求,統一司法所工作檔案樣式,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的業務特點。
第二十一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健全業務公開公示制度,做到司法所工作職能、工作流程、工作規則及司法所工作人員姓名、職務、照片、職責、聯系方式公開,相關內容應當上墻明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健全廉政勤政制度,督促司法所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公務員廉潔勤政的有關規定和公務員行為規范,遵守政法機關公務員的各項要求。
第二十三條 司法所應當建立健全報表統計上報制度,按照上級要求及時、準確填報各項業務工作統計報表。
第五章 基礎保障建設
第二十四條 司法所業務用房建設標準和保障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級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并符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基層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要求。業務用房布局應當相對集中,辦公室、調解室等“四室一庫”的標牌設置應當醒目。
第二十五條 司法所辦公設備配置標準和保障辦法按當地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業務裝備配備標準和保障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級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并符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基層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要求。司法所辦公設備和業務裝備應當登記造冊,妥善管理。認定為固定資產的,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司法所信息化建設應當根據全省司法行政機關信息化建設規劃確定的標準和要求實施。
第二十七條 司法所應當按司法部《關于統一司法所標識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司法所建筑外觀形象設計及標識規范》的要求,統一、規范使用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標牌等,保持辦公場所整潔美觀、莊重大方,方便群眾辦事,便于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司法所印章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刻制。印章為圓形,直徑4厘米,中央為五角星,所名與標牌一致,自左而右環形,字體為宋體和國務院頒布的簡化漢字,民族自治鄉(鎮)按有關規定辦理。司法所印章應當落實專人妥善保管,并明確相關責任和使用規定。司法所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撤銷時,印章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存檔。
第二十九條 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及工作性補貼和生活性津貼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經費保障渠道落實核發。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專項津貼、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核發。
第三十條 司法所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保障標準和保障辦法按財政等相關部門規定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等相關規定執行,不足部分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協調鄉鎮(街道)解決。司法所參與、配合鄉鎮(街道)其他中心工作和重點工作的經費由鄉鎮(街道)解決。
第三十一條 對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表彰經費等由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爭取同級財政解決。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以及執行本規定表現突出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員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員擬申報由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表彰的先進集體或者先進個人,按表彰單位規定的條件和申報程序報批。
第三十四條 司法所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和《司法部關于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試行稿)》有關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 司法所工作人員對紀律處分不服的,依照《公務員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直接管理的司法所以及暫時保留鄉鎮(街道)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形式司法所的規范化建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