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廳
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司〔2011〕199號
各設區市司法局:
現將《福建省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福建省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公證機構的年度考核工作,加強對公證機構的監督、指導,根據司法部《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公證機構實施年度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年度考核與日常檢查相結合原則。
第三條 公證機構年度考核由公證機構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考核機關)組織實施。
第四條 各設區市司法行政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證機構年度考核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司法廳對全省公證機構年度考核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上一年度公證機構在下列方面的情況,重點考核公證機構的執業情況、公證質量監控情況、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況:
(一)執業活動情況。包括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規范,遵守公證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完成公證業務工作任務、拓展公證業務領域情況;公證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執行的情況;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協會的監督以及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及時查處和糾正執業中存在問題的情況等。
(二)公證質量情況。包括公證質量的自我檢查、評估的情況;公證質量的自我監督、控制、審查和糾正等相關制度、機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重大、復雜公證事項集體討論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受理公證業務投訴、復查、過錯賠償的情況等。
(三)隊伍建設情況。包括公證機構黨組織建設及活動情況;公證機構符合法定設立條件和機構性質、體制及其運行情況;公證機構負責人選任、履職及調整情況;公證員的配備數量及素質結構變化情況;開展公證員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公證業務知識、技能學習的情況;其他工作人員配備及管理情況。
(四)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情況。包括公證機構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本機構公證員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及其考核結果。
(五)公證檔案管理情況。包括公證機構執行有關公證檔案管理各項規定的情況;本機構內部有關公證檔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等。
(六)公證收費和財務管理情況。包括公證機構年度公證收費情況;執行國家有關公證收費管理規定的情況;年度財務收支、分配及執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情況;本機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依法納稅和按規定繳納公證協會會費、公證賠償基金及其他保險金、基金的情況;接受稅務、物價、審計等部門檢查、監督的情況等。
(七)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情況。包括公證機構依照《公證法》和《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的總體情況、執行落實的情況和效果;辦公設施和辦公環境建設情況等。
第六條 公證機構在考核年度有下列情況之一 、被司法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考核機關應當將相關問題整改措施的完成情況及其效果列入對該公證機構的考核內容:
(一)被投訴或者舉報,經核實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的;
(二)執業中有不良記錄的;
(三)出現未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問題的;
(四)內部管理存在突出問題的。
第七條 公證機構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一)該公證機構執業公證員在考核年度受刑事處罰或違反《公證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該公證機構執業公證員人均辦證件數或人均收費數未達到全市平均數的。
(三)公證質量檢查評定排名在本市后三分之一的。
(四)未按時、足額繳納會費和賠償基金的。
(五)窗口建設情況未達到建設標準的。
(六)出現嚴重質量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 公證機構在考核年度內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或者未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經整改仍未達標的,該年度考核等次應當被評定為不合格。
公證機構所屬公證員在考核年度內受到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處罰的,該公證機構的年度考核不得被評定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條 考核程序及結果
(一)公證機構應于每年1月份對上年度工作進行全面的自查,并于2月1日前向考核機關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新設立的公證機構在考核年度內執業不滿三個月的,不參加年度考核。
(二)考核機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日常監督、檢查的情況,對公證機構的年度考核工作報告進行審查,做出綜合評價,初步評定考核等次,填寫《福建省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評價標準表》,于3月1日前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
年度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綜合評價采取計分評估辦法,總分為100分,附加項目為20分。得分在85分以上有資格參加優秀等次的評定、84-71分為合格、70-60分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為不合格。
(三)設區市司法局根據日常監督、檢查的情況,按優秀等次數量最多不超過本行政區域公證機構總數的30%確定公證機構考核等次,于4月1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公證機構年度考核情況、存在問題、改進意見和建議等形成書面報告,連同考核機關填寫的《福建省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評價標準表》一并上報省司法廳。
(四)省司法廳根據日常監督、檢查的情況審核考核結論,于4月30日前,將公證機構年度考核結果在全省進行通報,并將通報和年度考核工作總結上報司法部,同時抄送中國公證協會。
(五)設區市司法局將公證機構年度考核結果存入公證機構執業檔案。
(六)考核機關將考核等次填入公證機構執業證書副本。
第十條 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等次的,該公證機構及其負責人可以參加全國公證行業文明單位或者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該公證機構公證員可以參加全省公證行業先進個人的評選。
第十一條 公證機構年度考核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存在問題的不同情況,對該公證機構的負責人予以批評教育,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 設區市司法局在年度考核中發現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有《 公證法 》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或者提請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對考核機關在考核結論中列明的問題以及責令整改的要求,應當分析造成問題的原因,及時制定整改措施,認真整改并書面報告考核機關。
第十四條 公證機構在考核中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行為的,考核機關應當追究公證機構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撤銷原考核結果,重新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