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西省司法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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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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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司法局、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江西省司法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試行)》已經2010年12月16日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西省司法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廳行政決策行為,保證行政決策質量和有效執行,進一步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廳重大行政決策的提出、審查、決定、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推動我省司法行政事業發展、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行政決策事項:
(一) 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送審稿);
(二) 編制全省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出臺指導全省司法行政改革發展的政策性、規范性文件和實施方案;
(三) 編制經費預算、決算,重大業務、大型項目、行
政經費開支或財政性資金安排;
(四) 做出司法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決定、意見或規定,機構和職能設置、人員編制等重大決策事項;
(五) 依法應當由廳行政領導集體討論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依法決策原則。
第五條本廳涉及行政相對人的決策可以通過江西省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江西省司法廳門戶網站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除外。
第二章 決策程序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認定由廳業務處室報分管廳領導審核后,報廳長審定。
第七條 本廳制定和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實行聽取意見制度、聽證制度、合法性審查制度、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一般經過以下程序:
(一) 意向征集。由職能處室根據廳領導意見,對上級
機關工作要求、同級職能部門工作意見、下級機關工作建議和社會公眾的普遍反映,進行匯總、篩選、分析和研究,報分管廳領導核準,形成決策意向。
(二) 調查研究。確定決策意向后,職能處室組織有關
處室、部門或專家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信息與資料,制定決策初步方案。
(三) 咨詢論證。涉及全省司法行政事業長遠發展的重
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議,對決策事項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就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專家決策咨詢書面意見。
(四) 征求意見。根據決策事項具體情況,在一定范圍
內征求意見。一般應征求下級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或行政相對人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可以采用座談會、征求意見會和網絡、新聞媒體公開等形式進行。職能處室根據征求意見進一步完善決策方案。
(五) 公示和聽證。對事關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眾或
行政相對人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在決策作出前進行公示和聽證。
(六) 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由廳法制處
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主要審查決策權限是否與法有據;決策程序是否依法進行;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與現行政策規定相協調,是否存在其他不適當的問題。
(七) 形成決議。廳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八) 試點試行。對涉及面廣、試驗性強的決策措施,
應在局部范圍內先行試點,檢驗決策的可行性,取得經驗后再推廣實施。對具有較強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決策,一般應先試行,經實踐檢驗并進一步修正后,再正式決定實施。
(九) 決策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
私外,重大決策的內容、依據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提交廳長辦公會審議的決策事項議題,由廳長
確定。
第十條 提交廳長辦公會審議的決策事項,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決策方案及說明;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咨詢論證、征求意見、公示和聽證的情況;
(四)決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意見;
(五)決策方案實施后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上述送審資料于會前隨議題一并報送廳辦公室。
第十一條 各處室負責承辦決策事項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
各處室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資質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十二條 廳法制處為決策事項提供法律、政策咨詢等有關服務。
第十三條 廳長代表本廳對重大事項行使決策權。分管領導協助廳長決策。
分管領導受廳長委托對重大事項作出決策的,應當及時向領導班子全體成員通報。
第十四條 決策建議由分管領導提出。廳長同意后,分
管領導指定承辦處室,負責有關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 承辦處室應當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承辦處室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提出決策備選方案。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問題或者存在爭議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部門的意見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
決策備選方案應當通過論證。涉及資源配置的決策,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七條 對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承辦處室通過報刊、互聯網、廣播電視等媒介或者采取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對本機關決策備選方案的意見。
第十八條 重大決策事項需要聽證的,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根據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合理確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參加聽證,并將聽證代表名單向社會公布;
(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聽證會公開舉行,并提前10 日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四)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五)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如實記錄發言人的主要觀點和理由。聽證筆錄應當作為決策的參考依據。
(六)對所征集的意見應當進行歸類整理,提出采納或者不采納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決策備選方案應報分管領導審核同意。
涉法事務、政策措施實施方案,承辦處室在完成擬訂任務后,先送法規處審核,再報分管領導審核同意。
第二十條 廳長辦公會審議決策事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舉行;
(二)承辦處室向會議作決策方案說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
(三)決策事項的分管領導重點闡述意見,因故不能到會的,書面提出決策意見;
(四)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應當發表意見;
(五)廳長在組成人員討論之前不發表傾向性意見。
第二十一條 廳長可以對審議的事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的決定。
作出同意決定的,由廳長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決策方案不得實施;作出修改決定的,若為文字性修改,由廳長或其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若為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應按程序重新審議;作出暫緩決定的,超過一年期限,審議方案自動廢止。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負責決策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決策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人員、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
(三)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表態;
(四)其他與會人員的意見;
(五)主要分歧意見;
(六)廳長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全體與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對會議未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不得對外泄露。
第三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四條 廳長辦公會對決策事項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牽頭領導、執行處室和工作要求。廳辦公室負責形成會議紀要。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圍的,原則上由一位分管領導負責,有關領導配合。
第二十五條 執行處室根據各自職責貫徹執行決策,不得拒絕、變通、推諉、拖延。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會同紀檢(監察室)負責本廳決策執行的檢查、督辦工作,并及時向廳長和分管領導報告督查情況。
第二十七條 執行處室對決策進行執行評估,并將評估結論報告廳長和分管領導。
第二十八條 本廳工作人員在決策執行中發現決策存在缺陷、偏差或決策本身有問題,應及時向廳領導反映情況。對其他單位或人員反映的決策執行問題,廳辦公室應及時匯總、反映,并提出改進的有關可行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決策方案的某些缺陷或由于執行失誤而出現的偏差,及時召開廳長辦公會進行研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調整、修正。
第三十條 對因決策事項引發的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廳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的,廳主要領導可臨機處置,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并按信息公開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事后應及時向其他班子成員通報情況。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本廳制定和執行的重大行政決策,如發生以下重大失誤,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由駐廳紀檢監察機構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決策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三)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四)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五)對應由本人作出的決策進行推諉或者拖延,不做決策的。
第三十二條決策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三條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三十四條 決策責任追究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做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
(五)行政處分。
(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據過錯情況單處或者并處。
第三十五條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構經調查,對過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做出書面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決定;對事實不清或者無過錯的,不予追究。決策責任追究決定,10日內直接送達責任人。
第三十六條 責任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責任追究機關在調查、處理中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