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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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
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和駐市各單位:
《長治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長治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珍貴稀有樹木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四條 古樹名木實行分級保護管理。樹齡在一千年以上的古樹,實施特級保護;樹齡在五百年以上不足一千年的古樹,實施一級保護;樹齡在三百年以上不足五百年的古樹,實施二級保護;樹齡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樹,實施三級保護。
名木實行一級保護。
第五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古樹名木的認定,經市綠化委員會審查確認后,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報省綠化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堅持以政府保護為主,專業保護與公眾保護相結合、定期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并將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與建設、規劃、財政、環境保護、文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應用科學研究成果,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
第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古樹名木及其管護設施的義務,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古樹名木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已公布的古樹名木設立標志,懸掛保護牌。古樹名木標志和保護牌由市綠化委員會統一制定和編號。
古樹名木保護牌應當標明古樹或者名木的中文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等內容。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古樹名木標志、保護牌等設施。
第十二條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登記、鑒定分級、建立檔案、設立標志、制定保護措施、確定管護責任。
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對長勢瀕危的古樹名木提出搶救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 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應當在古樹群周圍劃定綠線,保護古樹群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機關、部隊、學校、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管護;
(二)鐵路、公路兩旁,河堤兩岸,水庫周圍等地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護;
(三)城鎮住宅小區、居民院落的古樹名木,由所有權人負責管護,所有權人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者專業機構管護;
(四)城市街巷、綠地、公園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單位負責管護;
(五)林業場圃、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機構負責管護;
(六)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用地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管護;
(七)農村集體所有的古樹名木,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負責管護;
(八)承包土地上的古樹名木,由承包人負責管護;
(九)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由個人負責管護。
第十五條 古樹名木管護費用由管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負擔。管護古樹名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申請補助。
市、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專項經費用于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專項經費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區域的行政主管部門撥付。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按照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規定的管護措施實施養護管理,保障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管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并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組織搶救、復壯。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對搶救、復壯古樹名木所需費用可以適當給予補貼。
第十七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報告轄區所在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轄區所在地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原因和責任后注銷檔案,經市綠化委員會確認后,及時報省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備案。
具有景觀、文化、歷史等特殊價值的古樹名木死亡,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由有關管理單位采取措施處理后予以保留。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號碼,對公眾舉報的損害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刻劃釘釘、纏繞繩索、架設電線;
(二)攀樹、折枝、挖根或剝損樹枝、樹干、樹皮;
(三)依樹蓋房、搭棚或借用樹干做支撐物;
(四)擅自采摘樹葉、果實和種子;
(五)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內挖坑取土、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污水污物、堆放危害樹木生長的物料、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六)擅自砍伐、修剪、移植、轉讓買賣;
(七)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二十條 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相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古樹名木造成侵害的,由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長治市古老稀有和珍貴樹木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