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城市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相關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城市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相關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城市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相關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晉城市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相關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及駐市各有關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2010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抓緊實施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以適應農村用電需求快速增長的趨勢,保障晉城市境內的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晉城市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相關補償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晉城市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工程
建設相關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2010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的“抓緊實施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以適應農村用電需求快速增長的趨勢”的要求,為了保障晉城市境內的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同時依法保障當地群眾的正當利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晉城市境內的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包括35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電力電纜、變電站及相關的輔助設施建設,下同)。
第三條 電網建設工程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借故無理阻攔。
第四條 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中,涉及站址征地、附著物補償,國土部門應在土地規劃、用地預審和用地計劃中給予支持,努力保障電網建設的用地需要。
第五條 新一輪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中輸電線路走廊(包括桿、塔基、拉線占地在內)不征地,因施工需要造成土地挖損、永久性占壓、樹木砍伐、拆遷、臨時占用土地、土地開墾、土地復墾、森林植被恢復、安置補助等補償,工程建設單位應按本辦法及時補償相關當事人,補償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測算,確保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二章 補償范圍
第六條 土地挖損占壓。永久性占壓土地為輸配電線路的桿、塔、拉線及相關輔助設施挖損占壓。臨時性占壓土地為輸電線路建設過程中的施工臨時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場地、工器具存放場、料場等占地。
第七條 青苗。指永久性占壓土地或臨時性占壓土地地面上的農作物。
第八條 樹木砍伐。指永久性占地區域內或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內,按照規定砍伐的用材林、防護林、苗木、零星樹木、經濟林及其他樹木。
第九條 拆遷。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的房屋、大棚溫室、臨時建筑物等的拆遷。
第三章 補償標準
第十條 永久性占壓土地補償
按照實際占地區域、地類和面積,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2009〕38號文件《關于公布實施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統一標準,按所屬占地區域計算補償費用。林木補償和植被恢復費按照《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收取和使用暫行辦法》執行。原則上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 鐵塔
1.水地:按鐵塔混凝土基礎外圍面積計,鐵塔混凝土基礎邊長10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不超過15元;鐵塔混凝土基礎邊長10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不超過20元。
2.旱地:按鐵塔混凝土基礎外圍面積計,鐵塔混凝土基礎邊長10米以上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不超過10元;鐵塔混凝土基礎邊長10米以下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不超過15元。
(二) 電桿
1.水地:單根電桿一次性補償150元,雙根電桿一次性補償200元(均包括施工場地的地面附著物和青苗損壞賠償)。
2.旱地:單根電桿一次性補償100元,雙根電桿一次性補償150元(均包括施工場地的地面附著物和青苗損壞賠償)。
(三) 拉線挖損用地
1.水地:每條拉線一次性補償不超過80元(包括施工場地的地面附著物和青苗損壞賠償)。
2.旱地:每條拉線一次性補償不超過50元(包括施工場地的地面附著物和青苗損壞賠償)。
第十一條 臨時占用土地補償(包括施工場地占用和青苗損壞補償),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7條規定補償占地期間農民實際應該取得的收益。原則上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水地:每畝(季)補償不超過600元。
2.旱地:每畝(季)補償不超過500元。
3.非耕地:每畝(季)補償不超過300元。
4.臨時占用林地,按照《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收取和使用暫行辦法》執行,按以上標準減半補償。林木補償和植被恢復費
按照《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收取和使用暫行辦法》執行,每畝100元。
第十二條 施工期間,由于修建臨時建筑、施工機械進場作業造成的壓地、毀地,每畝一次性補償復耕費100元;造成青苗損壞的按損壞面積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計算。
第十三條 林木砍伐補償
按照《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收取和使用暫行辦法》進行補償。原則上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非經濟樹木:胸徑為10厘米以下需要移植的每株5元,需要砍伐的每株10元;胸徑10—20厘米需要砍伐的每株20元;胸徑20—30厘米需要砍伐的每株50元;胸徑30厘米以上需要砍伐的每株80元。
2.經濟樹木:未掛果每株30元;掛果每株120—180元。
3.施工中造成樹木損害的,按砍伐補償標準賠償。
4.樹木移植損害或砍伐必須在明確樹木所有權后進行一次性補償,否則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拆遷補償
房屋屬磚混結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賠償400—500元;磚木、磚石結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賠償300—400元,土坯房和簡易結構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賠償100—200元。
第十五條 輸電線路走廊(含跨越林區)不征地,只對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需砍伐或移植的樹木做一次性經濟補償。
第十六條 輸電線路施工過程中通過菜地、藥材地等經濟作物,根據實際損壞數量可參照當地當時市場價格賠償。原則上不超過1200元/畝。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加強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工程相關賠償的規范管理,對工程建設賠償有組織和協調的義務,堅決制止非法阻攔工程建設的行為。
第十八條 政府相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在進行監督檢查時,公安、物價、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無理阻撓新一輪農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凡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與被補償方在施工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具體補償事宜。
第二十一條 永久性占壓土地補償、臨時占地補償、樹木補償,應在施工結束后、投產前實地丈量進行一次性補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相關補償費用。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工程建設協調和廣大群眾的政策宣傳、思想教育工作,確保本辦法順利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