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城市重點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城市重點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晉城市人民政府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城市重點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晉城市重點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及駐市各單位:
現將《晉城市重點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晉城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晉城市重點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生態公益林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穩定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快又好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以及省、 市《關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區劃界定的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是指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為脆弱,對我市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發揮森林生態和社會服務功能為主要經營目的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專項資金,用于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生態公益林界定遵循以下原則:
生態優先、確保重點,因地制宜、因害設防,集中連片、 合理布局,實現生態效益和經濟社會效益的和諧發展。
尊重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的自主權,維護林權的穩定性, 保證已確立承包關系的連續性。
第五條 本市境內的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生態效益補償和保護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六條 市林業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的界定、管理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工作。
第二章 生態公益林的區劃范圍
第七條 防護林,即以發揮生態防護功能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
(一) 水源涵養林:以涵養水源、改善水文狀況、調節區域水分循環、防止河流、水庫淤塞,以及保護飲用水水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包括沁河、丹河、武家灣河等主要河流,以及第一支流和二級以上支流流程長度在1公里以上的河道兩側第一山脊線以內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水庫集水區第一山脊線以內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二)水土保持林:以減緩地表徑流、減少沖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復土地肥力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包括坡度在35度以上,森林采伐后會引起嚴重水土流失的;土層瘠薄,巖石裸露,采伐后難以更新或生態環境難以恢復的;土壤侵蝕嚴重的黃土丘陵區、侵蝕溝、石質山區溝坡、地質結構疏松等易發生泥石流的地段;主要山脊分水嶺兩側各300米范圍內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三)護岸林:以防止河岸沖刷崩塌、固定河床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包括沁河、丹河兩岸范圍內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四)護路林:以保護鐵路、公路免受風、沙、雨、雪侵害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包括長晉高速、晉焦高速、晉陽高速、高陵高速、環城高速、陽翼高速、207國道、沁輝路等兩側各200米以內和縣鄉公路兩側各100米范圍內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第八條 特種用途林,即以保存物種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用于森林旅游和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經營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
(一)環境保護林:以凈化空氣、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環境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包括環市、環縣城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二)風景林:以滿足人類生態需求,美化環境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主要包括森林公園,有紀念意義的景觀林、紀念林。
(三)自然保護區林:包括市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內以保護、恢復典型生態系統和珍貴、稀有動植物資源及動物棲息地或原生地,保護自然遺產和自然景觀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第三章 區劃界定
第九條 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部署,市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第十條 縣(市、區)林業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下負責本縣(市、區)的市級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工作。區劃界定成果上報市林業局,由市林業局統一匯總,會同市財政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一條 界定工作以鄉鎮、國有林場為單位開展,由縣(市、區)林業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公益林的界定技術規程現場認定,確定四至范圍,劃出界線,明確林種、面積。界定完成后,由縣(市、區)林業局與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使用權人簽訂現場界定書。
第四章 補償標準和辦法
第十二條 國有的市級重點公益林按每年每畝5元的標準進行補償,集體和個人使用的市級重點公益林按每年每畝1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用于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的管護補助和公共管護支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
第十三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由財政部門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使用權人為國有林場、村集體、單位或個人的,補償資金分別支付給國有林場、村集體、單位或個人,由國有林場、村集體、單位或個人按照管護合同承擔保護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 縣(市、區)林業局要根據重點生態公益林管護合同規定,組織年度檢查驗收,并將檢查結果報市林業局,市林業局組織核查,核查無誤后提交市財政局核發補償資金。
第十六條 市林業局每年一季度要向市人民政府報送上年度生態公益林保護管理情況。
第五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與縣(市、區)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與鄉(鎮、辦)人民政府、國有林場簽訂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建設和管理責任書,并要成立領導組和具體辦事機構,加強對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縣(市、區)林業局與國有林場和生態公益林經營者簽定管護合同,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以此作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依據。
第十九條 縣(市、區)林業局要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管護形式,制定管護細則,確保管護成效。
第二十條 縣(市、區)林業局負責在重點生態公益林區域設置生態公益林公示牌(碑),加強宣傳,提高全社會對生態公益林的認識。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林業局負責科學指導林權權利人對重點生態公益林進行封、造、補、撫、管等具體工作,加快森林植被恢復,不斷提高重點生態公益林質量,建成樹種多樣、結構合理、功能齊全、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穩定的森林生態體系。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生態公益林區域的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設置森林防火宣傳牌、開設防火隔離帶、組建滅火隊伍,形成完整的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體系。
第二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生態公益林區域的森林病蟲害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對病蟲害發生、發展情況進行預測預報,有效控制病蟲害的發生和蔓延。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內從事放牧、開墾、開礦、采石、筑墳、挖沙取土、修建房屋(護林用房除外)、修筑道路(作業道路、防火線除外)等破壞生態公益林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征占用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地,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占用的,按照《森林法》有關規定依法辦理征占用手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各級林業、財政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和補償資金使用管理工作。對工作中濫用職權、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使用權人要按照合同規定,搞好重點公益林的管護工作。對不履行管護責任,造成生態嚴重破壞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五年,期滿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