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察哈爾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于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國有企業分配制度,推進國有經濟布局戰略性調整,集中解決國有企業發展中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08〕96號)精神,我市制定了《烏蘭察布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烏蘭察布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監督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進一步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08〕9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各級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以及其他具有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統稱預算單位)。
第四條 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市本級和各旗縣市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成。各旗縣市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組成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各預算單位預算由其所監管或所屬企業預算組成。
第五條 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通過對國有資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促進國有資本的合理配置,推動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
(二)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堅持以下原則:
1、統籌兼顧,適度集中。統籌兼顧企業自身積累、自身發展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及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適度集中國有資本收益,合理確定預算收支規模。
2、相對獨立,相互銜接。既保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完整性和相對獨立性,又保持與政府公共預算(指一般預算)的相互銜接。
3、分級編制,逐步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編制,根據條件逐步實施。
第六條 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我市有關規定,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非經相關程序,不得改變。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下同)。
第二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管理職責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審批主體,負責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審批事宜。市人民政府審查市本級和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及市本級和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和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查批準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重大調整方案。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制(修)訂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管理制度、預算編制辦法和預算收支科目;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報表;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報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預、決算草案,監督和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 各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負責研究制訂本單位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參與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根據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管理、國有資本投入、資本運營和資本收益等方面內容編制本單位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提出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一條 企業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具體執行單位。各企業負責編制本企業財務預(決)算,執行下達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落實經濟責任和獎懲措施,確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順利實施。
第三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范圍
第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支出組成。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是指企業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繳國家的稅后利潤;
2、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3、產權轉讓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轉讓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費用后國有獨資企業的全部收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5、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性收入;
6、上年結轉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主要用于: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和自治區戰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按照資金使用性質可分為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三部分。
1、資本性支出。即向新設立的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向現有的企業增加資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資本性支出。
2、費用性支出。用于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有資產監督機構研究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編報試行辦法》及其他相關制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和審批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以及其他負責國有企業監管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統稱預算單位)。
第十四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獨編制,預算收入根據企業當年取得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編制,預算支出根據當年預算收入規模編制,不列赤字。
第十五條 試行期間,由各級財政部門商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各預算單位。各預算單位具體下達所監管(或所屬)企業的預算,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第十六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收取,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各預算單位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企業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應及時、足額、直接繳入同級財政國庫。實行非稅收入收繳改革的地區,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支出,由企業在經批準的預算范圍內提出申請,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按照國庫制度有關規定,將款直接撥付到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管理預算資金,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一經確定,預算單位和企業不得隨意調整或變動,如需調整,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企業改變財務隸屬關系引起預算級次和關系發生變化的,應報經同級財政部門辦理預算劃轉。
第十九條 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企業,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月報,準確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年度終了后,各預算單位和企業應當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并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的重大事項或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預算單位、企業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各預算單位要加強對企業的財務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造成國有資本權益損失的,各預算單位應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隱瞞、挪用、非法轉移、拖延繳納、騙取國有資本收益的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