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國土資發〔2010〕190號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制度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的有關要求,國土資源部決定對以下規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下列規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1. 《關于印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
2. 《關于建立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222號)
3. 《關于加強對“果園、莊園”等農林開發活動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40號)
4. 《關于轉發國務院對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批復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84號)
5.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480號)
6. 《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1999〕112號)
7 《關于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201號)
8. 《關于農業開發項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復》(國土資函〔2000〕249號)
9.《關于三峽輸變電工程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28號)
10. 《關于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55號)
11. 《關于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58號)
12. 《關于依法加快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359號)
13.《關于進一步簡化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1〕43號)
14. 《關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225號)
15. 《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233號)
16. 《關于供銷合作社使用土地權屬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2〕328號)
17. 《關于清理各類園區用地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緊急通知》(國土資發〔2003〕45號)
18. 《關于依法做好退耕還林中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02號)
19. 《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30號)
20. 《關于加強土地供應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56號)
21. 《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83號)
22. 《關于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9號)
23.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
24. 《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
25. 《關于印發〈國土資源“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79號)
26. 《關于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36號)
二、對以下規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價結果確認”的內容作相應修改
將《關于印發〈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和〈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會審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145號)的名稱修改為《關于印發〈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和〈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的通知》,并刪去文件內容中的《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會審辦法》。
三、對以下規范性文件涉及“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減免審批”的內容作相應修改
將《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減免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174號)中的“審批”修改為“核準”,并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減免辦法》第五條第四款中的“批準文件”修改為“核準文件”。
四、對以下規范性文件涉及“礦業權價款確認”的內容作相應修改
將《關于調整礦業權價款確認(備案)和儲量評審備案管理權限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66號)名稱和內容中的“確認(備案)”修改為“備案”。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文件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