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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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和空港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中央、省駐運及市營以上企事業單位:
為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環境,現將《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批轉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戶、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公益事業性收費,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主要包括: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和稅金。
第五條 市住建局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進行統一領導。
市物價局、市財政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具體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合理確定。
第七條 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市區內各繳費對象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核定及收繳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按天、月、季或年定期進行收取。各繳費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簽訂繳費清運協議。
為方便用戶繳費,提高收費率,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可以委托物業管理、銀行等有管理或服務職能的單位,與房費、水費、電費、煤氣費等一并征收,也可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或其它組織代收。代收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運輸消納、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有能力收集、清運生活垃圾的單位或企業,必須持相關資質到市住建局辦理有關許可手續,并按規定交納相應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后,可按有關要求自行收集、運輸到指定地點。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第十條 對下崗自謀職業者和城市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及低保對象,應根據實際情況減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應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嚴禁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納入財政專戶專項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開征后,原來征收的環境衛生有償服務費一律廢止。
第十四條 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應向物價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執收證,同時向其委托的收費單位頒發委托書,做到憑證按標準收費,不得擴大收費范圍。
收費人員收費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必須嚴格票證管理,專人保管,做好登記、使用和核銷工作。
生活垃圾處理費繳納票據,是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有效憑證,繳費單位和個人要妥善保管,避免重復收費。
第十五條 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收費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或上級機關應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繳費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的規定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對于拒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對其產生的垃圾可以停止、禁止轉運和處理,并可依法下達《征費行政決定書》。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征費行政決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征費行政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向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陳述、申辯,也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繳費的,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各縣(市)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