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外來企業服務管理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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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
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外來企業服務管理法(試行)的通知
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外來企業服務管理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直企、事業單位:
《呂梁市外來企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呂梁市外來企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來企業的服務管理,規范和促進外來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及建設活動,實現企地雙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來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之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我市從事資源開發、建筑施工、服務業等各類生產經營業務的企業和機構。
第三條 企業登記、注冊、核準、備案管理。
(一)凡進入我市的外來企業,均首先必須在本市進行“三登記”,即工商、稅務、統計登記,注冊獨立法人。
一)凡進入我市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在我市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的基礎上提出項目,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項目申請報告和招標方案核準申請必須經投資主管部門逐級申報,并由節能主管部門審查后,按規定權限核準;屬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和規定權限在當地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三)凡在呂梁市境內參與礦產資源項目投標、建設、開發的企業,應在投標報名前20個工作日內在行業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核準、備案等手續。
(四)凡在呂梁市境內從事非礦產資源行業的外來企業(包括制造業、交通運輸業、住宿餐飲業、建筑房地產業、服務行業以及各類公益和中介組織等),必須在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方可從事投標等活動。
(五)凡在呂梁市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都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領取生產經營活動所在地的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性活動。
第四條 建立相關職能部門信息聯報平臺
(一)外來企業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及時主動向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工商、財稅、統計部門提供涉及生產經營等各個方面的統計報表。
(二)統計部門牽頭建設外來企業信息數據庫,并建立專網。
(三)發改委、經委、工商、稅務、統計、勞動、財政、物價、建設、煤炭、國土、招商、重點辦等部門實行信息聯報制度,在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向信息聯報平臺提供不同渠道入呂企業和項目的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條 涉稅財物價格的管理
(一)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實行分級管理制度,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過程中遇到應稅物價格難以確認,依法需要進行價格認定的,可委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簡稱價格鑒證機構,下同)依法對應稅物進行價格認定,并出具《價格認定結論書》,為行政執法和稅收征管提供價格依據。
(二)相關企業應根據《價格認定結論書》中的商品價格計算收入及稅金,并進行相應賬務處理。價格鑒證標的屬于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計算;屬于市場調節價的,按市場中等水平價格計算確定。
(三)委托方(稅務部門)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價格鑒證機構提出重新認定或者補充認定,也可以向省價格鑒證機構申請復核裁定。相關企業對委托方委托的涉稅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委托方(稅務部門,)提出,由委托方決定是否需要補充認定,重新認定或者復核裁定。
第六條 企業發展相關產業的管理
(一)已入駐呂梁的大中型企業集團要依據自身條件,做出在當地適度經營多元業務的規劃和承諾,積極推進精深加工、研發高端產品、發展三產服務,從而實現關聯產業聚合、上下游產業聯動的循環發展目標。
(二)新入駐企業的發展規劃和合作協議中必須要有延伸產業鏈的具體條款和內容,政府相關部門對煤炭等資源型企業延伸產業鏈的項目在立項、資金、土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七條 企業勞動用工管理
(一)要按照行業工種按比例、分類別招用外地勞動力,具體標準由勞動保障部門按不同行業、工種核定。
(二)新入駐企業要和當地政府簽定優先使用本市勞動力的合同,遵照就近就地用工的原則,本地勞動力達到50%以上。
<三)外來企業要嚴格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范勞動用工管理,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管理,完善勞動用工合同,并在當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要按規定全員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要按月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八條 企業辦社會管理
(一)外來企業所屬的辦公樓、職工宿舍、托兒所、幼.兒園、俱樂部、影院.、招待所、車隊等三產服務機構可采取多種形式與企業生產經營主體分離。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將三產服務機構改造成為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面向社會,自主經營。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也可采取拍賣、租賃、聯營、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進行分離。
(二)外來企業應積極與當地政府協商合作籌辦各類公益性事業,如興建中小學、醫院、敬老院,興修公路、水利設施和植樹造林等。
(三)凡長期入駐的外來企業,必須按當地黨委、政府的要求,開展“一礦一企綠化一山一溝”、“一企一礦建設一個新農村”等活動。
第九條 社會責任管理
(一)從2011年起,外來企業均需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年報》,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產業鏈條延伸、關注員工成長、支持環保事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當地經濟社會建設等信息進行報告。
(二)《企業社會責任年報》由當地勞動、財政、稅務、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及企業所在地鄉(鎮)政府進行簽證,并出具《鑒證報告》,當地政府依據報告對企業進行相應的獎懲。對在安置就業、捐資助學、生態建設、新農村建設、使用當地勞動力等參與當地經濟社會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給予相關優惠政策和獎勵;對綜合考評不合格者,以及偷稅漏稅、拒報瞞報統計數據、破壞生態.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和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者,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條 服務與權益保護
(一)各級政府和有關_部門要積極支持外來企業投資、開發、建設,并認真做好地方協調工作,為外來企業搞好服務、創優環境。外來投資企業和投資者在用工、用水、用電、用氣、就醫和子女入托、入學、就業、社會保險等方面,享受當地企業和市民同等待遇。
(二)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對外來企業提出的有關執法和服務方面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時限辦理;沒有規定時限的,應當在15日內將辦理情況告知外來投資企業。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向外來企業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亂 贊助,加重企業負擔。對外來企業收費,要持收費許可證、進企業收費通知書和收費明白卡,嚴格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收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