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
宜賓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
四川省宜賓市人民政府
宜賓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
第 10號
《宜賓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已經 2011 年 2 月 11
日宜賓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11
年 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 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宜賓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源頭治理,切實加強在作決策、出政策、
上項目、搞改革中的社會穩定工作,確保各方面工作的順利推進,
根據《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結合宜賓實際,制訂
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適
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中事
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有可能影響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決
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項目和重大活動等事項。社會穩定風險
評估,是指在作決策、出政策、上項目、搞改革前,對涉及重大
事項的社會穩定方面進行評估,預測可能引發不穩定的因素或情
況,提交重大事項責任主體審定的活動。
第四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堅持以下原則:法治、民主、
科學; “誰主管誰負責、誰決策誰負責” ;以人為本、客觀公正;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五條 各級政府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穩定風險評
估工作。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本部門社會穩定風險
評估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 市、區縣兩級維護社會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
本區域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進行督導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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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評估范圍主要包括如下重大事項:
(一)事關較大范圍群眾切身權益的重大決策;
(二)事關相當數量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事關較多群眾切身權益的重點項目;
(四)事關較多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收費、價格等行政管
理調整行為;
(五)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 以下重大事項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一)涉及職工分流或職工利益變動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
企業)改制、重組、上市、拆遷等事項;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事項;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職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項;
(二)涉及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促進就業政策等重
大調整;社會救助政策重大調整等;
(三)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調整;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中的拆遷補償、居民安置等政策重
大調整,房地產市場、物業服務管理等政策重大調整;
(四)水、電、燃氣、糧食、公共交通、教育、醫療、藥品
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重大調整;
(五)涉及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農民土地征收征用、拆遷、
補償、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六)可能造成環境嚴重惡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設
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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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疫情的預警防控方案;食品、藥
品安全預警防控監測方案;重大安全、質量事故處置;洪水、干
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后的重要恢復重建項目建設;
(八)涉及人員多、敏感性強,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的
重大活動;
(九)可能引發歷史遺留問題的重大事項;
(十)有關民生問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訂;
(十一)其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應當開
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具體事項。
第九條 凡重大事項決策前,都應圍繞可能存在的風險,開
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評估工作,認真分析研究
可能存在的不穩定隱患和問題,科學評判風險程度和可控范圍,
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一)合法性評估。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法定
程序;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符合中央、省、市黨委
政府制訂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政策調整、利益調節的法律、政策
依據是否充分。
(二)合理性評估。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否反映
絕大多數群眾的意愿;是否兼顧群眾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是
否兼顧各方面利益群體的不同訴求;是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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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行性評估。是否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
本級財力能否承受;是否已征求廣大群眾的意見和已組織開展前
期宣傳解釋工作,并得到大多數群眾的接受和支持;是否具有相
關政策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密性;出臺的時機是否成熟;是否
會導致相關行業、相鄰地區群眾的攀比;實施方案是否周密、完
善、具體、可操作。
(四)可控性評估。是否存在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
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是否存在其他影響穩定的隱患;是否
有相應的預測預警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是否有化解不穩定因素
的對策措施。
第十條 凡應進行評估的重大事項,決策的提出部門、政策
的起草部門、項目的報建部門、改革的牽頭部門、工作的實施部
門是負責組織實施相應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
一個事項涉及多個部門和行業的,由同級黨委、政府指定評
估責任主體。
第十一條 市級重大事項由市級相關職能部門牽頭負責進行
評估,縣級重大事項由縣級相關職能部門牽頭負責進行評估。其
中,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重大改革決策、物價管理等方面;國
資委牽頭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改制改革等方面;住房城鄉建設部
門牽頭負責重大項目的規劃、建設等方面;國土資源、房管部門
牽頭負責資源開發、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物業管理等方面;交
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交通運輸等方面;環境保護部門牽頭負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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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環境等方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社會就業、勞
動保障等方面;衛生部門牽頭負責傳染病爆發流行和醫療服務等
方面;城管執法部門牽頭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等方面;農業部門
牽頭負責涉及“三農”法規政策及相關工作落實等方面;機構編
制部門牽頭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等方面;政府應急部門牽頭
協調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公共安全事件的預警、防控等;其他職能
部門按分工牽頭負責職能范圍內的事項。
第十二條 重大事項評估由評估責任主體成立專門的社會穩
定風險評估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或委托有資質的第
三方機構進行。重大事項評估應當遵照以下程序:
(一)確定評估事項。凡是涉及第八條內容之一的,應當將
其確定為評估事項。
(二)制訂評估方案。明確指導思想、組織形式、工作目標、
時間安排及具體要求。
(三)組織進行評估。評估應當通過收集相關文件資料、問
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就重大事項征求意
見,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也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和專
家、學者評估論證。
(四)編制評估報告。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進行全面匯
總和分析論證;作出無風險、有較小風險、有較大風險和有重大
風險的風險評估;對重大事項的實施作出可實施、可部分實施、
暫緩實施或不實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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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訂工作預案。對評估出來的不穩定隱患,制訂調處
化解和應急處置工作預案。
第十三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為重大事項決策的前置條件
和重要依據,由重大事項責任主體審定。重大事項責任主體應當
對風險評估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查,確保客觀、準確,作出可
實施、可部分實施、暫緩實施或不實施的決定。
評估報告應當報同級維穩、信訪、應急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納入對地方黨委、政府和
部門目標責任考核范疇,對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未實施或
組織實施不力,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對有關單
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制訂
具體實施辦法。
出臺、實施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重大事項的經
濟組織或社會團體,是該重大事項的責任主體,應當參照本細則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委維護社會穩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解釋。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