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濟南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濟南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屬本辦法舉報獎勵范圍: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
(三)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食品的;
(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認證標志或其他產品標志的;
(七)違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獲得食品安全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
(四)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
第六條 根據舉報違法事實的確鑿程度和舉報人的配合情況將舉報分為三級。
(一)一級舉報。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并已直接掌握現場物證、書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二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并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三級舉報。能提供被舉報人及其違法事實詳細情況,幫助提供查辦線索,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七條 對舉報人根據不同情況,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
(一)一級舉報獎勵標準為5000元/件,二級舉報獎勵標準為2000元/件,三級舉報獎勵標準為500元/件。
(二)對食品安全大案、要案查處起關鍵作用的舉報,由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擬定獎勵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單個案件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0元。
第八條 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對2人(含2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個案件進行獎勵。
第九條 舉報獎勵對象限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的案件,在結案后能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如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也應給予獎勵。
第十條 市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門負責管理、使用,確保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門確定專人負責,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姓名、身份、住址等信息以及舉報情況,違者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序、時限辦理:
(一)案件承辦部門應在立案、調查屬實,且進入行政處罰程序后15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規定填寫《舉報獎勵審批表》(附后),并隨附舉報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復印件、立案報告復印件等材料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門申報舉報獎勵資金。
(二)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門收到案件承辦部門舉報獎勵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認定舉報獎勵意見,兌現獎勵資金。
(三)舉報人應持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復印件到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領取獎金。
(四)確定另予重獎的,在本案件結案后,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通知舉報人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受獎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舉報,以及線索源于上述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新聞媒體單位和個人,在新聞調查中提供案件線索或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舉報獎勵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