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軟件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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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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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軟件資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軟件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軟件資產的管理,維護軟件資產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軟件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47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政府機關軟件資產管理的意見》(財行〔2011〕7號)的要求,以及中央、省、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執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組織(以下簡稱“市級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軟件資產是指市級單位以購置、接受配給或開發等方式形成的各種軟件資產。
軟件按其用途不同可分為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其他軟件等;按其取得途徑不同可分為外購成品軟件、委托開發軟件及自行研發軟件等。
第四條 市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各種方式形成的軟件資產均屬于國有資產管理范圍,應當納入本單位資產管理體系,確保軟件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條 市級單位軟件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的一般規定,按《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青財統〔2010〕1號)、《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青財統〔2009〕7號)、《青島市財政局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青財資〔2011〕8號)等規定執行。
第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市級單位軟件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制定軟件資產管理辦法,承擔軟件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審批管理,指導、監督、考核市級單位軟件資產的管理工作,對軟件資產實行綜合管理。
第七條 市級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軟件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市級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軟件資產相關管理制度,明確軟件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建立完善軟件資產的工作流程和聯動機制,加強資產部門、財務部門、技術部門的分工合作,確保軟件資產管理工作有效運行。
第八條 市級單位應增強保護知識產權意識,嚴格執行軟件正版化的有關規定,全面采購、使用正版軟件,從源頭上杜絕盜版侵權軟件使用行為。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九條 市級單位更新、購置軟件應從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出發,堅持勤儉節約,從嚴控制,合理配置。應在全面掌握本部門軟件資產情況、工作人員人數、配備各類計算機數以及需要更換和采購的軟件數的基礎上,區分操作系統軟件、辦公軟件和殺毒軟件以及國內企業軟件和國外企業軟件,細化軟件配置需求,科學合理地確定軟件配置計劃,并將軟件采購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條 市級單位申請納入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軟件資產項目,應按照《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86號)的規定,經批準實施,按本辦法規定納入本單位軟件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由市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采取統一談判、集中采購的方式,由市電政辦負責購置并在網絡中心部署的微軟操作系統、主要桌面辦公軟件、網絡防病毒等軟件和由市電政辦負責組織實施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軟件,由市電政辦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實施軟件資產管理。
(一)由市電政辦統一購置、集中部署的軟件資產,按照本辦法規定納入市電政辦軟件資產管理;
(二)由市電政辦統一購置但不集中部署的軟件,且軟件分發到單位后達到軟件資產入賬價值標準的,由市電政辦先行入賬,再按照青財資〔2011〕8號文件規定辦理資產調撥、移交手續,納入相關使用單位軟件資產管理。
(三)其他由市電政辦統一購置但不集中部署的辦公軟件,且軟件分發到單位后未達到軟件資產入賬價值標準的,由市電政辦直接將軟件移交相關單位。
第十二條 以其他方式配置的軟件,由各市級單位按本辦法規定納入本單位軟件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單位購置軟件,應按照《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市、區市兩級政府機關軟件正版化實施辦法〉的通知》(青政辦函字〔2010〕38號)和《青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市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財采〔2009〕13號)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并經市級財政部門批復后執行。
第十四條 對需要購置的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軟件資產,應當嚴格按照青島市政府集中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軟件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公開招標程序。
第十五條 采購的商業軟件應嚴格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重點加強對軟件授權證書或許可協議等核心資料的管理工作,并應在購置合同中約定不得侵犯第三方版權,切實維護采購軟件版權的合法性。
第十六條 市級單位采購軟件應當對軟件互相兼容、授權方式、信息安全、升級等售后服務提出具體要求,維護軟件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同時,應注意加強軟硬件采購的銜接,確保采購的計算機辦公設備符合預裝正版操作系統軟件的要求。
第十七條 市級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取得軟件時,需向供應商索取軟件授權證書和隨附物品等,并予以核實。
所有能夠證明軟件合法性的證書及文件,包括授權證書、載體、填妥的登記證及其他證明文件等,應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市級單位應建立健全軟件資產登記、領用、維護、保管等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內部資產管理部門主導、技術管理等部門配合的軟件資產使用管理機制。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軟件資產,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技術管理等部門具體管理部分軟件資產,建立明確的軟件資產使用管理責任制。
第十九條 市級單位應加強軟件使用的培訓和管理,嚴格執行軟件使用操作規程,并加強對軟件載體如光盤使用過程中的管理維護。
第二十條 市級單位自行開發或升級的軟件應加強對自行開發軟件源代碼、開發檔案、驗收文件等技術資料的歸檔管理,以及自主版權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關軟件載體,確保軟件資產安全保密。
第二十一條 市級單位利用軟件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應按照青財統〔2009〕7號文件的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章 處置管理
第二十二條 軟件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堅持優先整合利用。對于確實無法整合利用的,應由市級單位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技術管理部門專業技術鑒定,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后,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國有資產處置程序進行處置,并及時調整資產賬(卡)。
第二十三條 以授權形式購置的軟件資產到期后,應當停止使用,并及時辦理處置手續。
第二十四條 為專項工作開發或配發的軟件在工作任務完成后,失去使用價值且確實無法整合利用的,應當及時辦理處置手續。
第二十五條 軟件資產處置收入應按照《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和處置收入管理暫行辦法》(青財綜〔2010〕31號)的規定,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 會計核算
第二十六條 市級單位應當建立軟件資產明細賬(卡),規范軟件資產會計核算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級單位占有、使用的只享有軟件使用權,并且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或者單位價值不足800元,但使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軟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等有關規定,納入單位固定資產統一管理的范疇,作為單位固定資產的一種特殊形式,由其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級事業單位自行開發或參與研發形成的具有著作權、專利權等產權的軟件資產,按照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相關規定計入無形資產核算。
第二十九條 軟件資產的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成品軟件,按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價以及運雜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入賬;
(二)委托開發軟件,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
(三)自行研發的專用軟件,按實際發生的支出入賬;
(四)按規定支付的現有軟件資產的升級費用,應相應增加軟件資產價值;
(五)接受捐贈、無償調入以及盤盈的軟件資產,應按《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相關規定確定入賬價值。
(六)購置的計算機等設備中預裝的相關軟件,原則上將其并入所購設備中計價,不再單獨計價。
第三十條 市級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軟件驗收入庫制度。軟件的驗收應由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技術部門的專家或委托第三方軟件認證機構共同進行。驗收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成品軟件驗收內容包括:合同清單核對(軟件介質及附件)、軟件授權書及其他文檔(質保書、保修卡、使用說明書等)。
(二)委托開發軟件及自行研發軟件驗收內容包括:合同清單核對和技術文檔(需求文檔、設計文檔、測試文檔、說明書等)
(三)驗收結束后,應由相關人員出具書面驗收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市級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軟件資產管理明細賬,詳細登記全部軟件的備存情況。其中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軟件的名稱;
(二)主要應用范圍;
(三)載體形式;
(四)軟件采購合同或協議書;
(五)軟件采購、配發或開發使用的時間和金額;
(六)軟件開發、供應、配發的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級單位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本單位使用正版軟件的第一責任人,應落實監督責任,保證本單位軟件使用正版化。
第三十三條 市級單位應當每年結合單位固定資產盤點,對軟件資產情況進行清查,確保所使用的全部軟件均為合法軟件并登記入賬。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市級單位應當通過內部審計、財務檢查等多種形式,自覺規范和加強部門、單位內部軟件資產管理和軟件正版化工作,自覺保護軟件版權,提高軟件資產使用效益,防止損失浪費,防范可能侵犯軟件版權的風險。
(一)服務器及辦公計算機(含筆記本)內已安裝未獲授權的軟件,應立即移除。
(二) 對以批量授權許可方式購置的軟件,需確保已安裝的軟件的數目沒有超過已購置的軟件授權證書數目。
(三) 購置軟件的升級版本時,舊版本可能需要按原購買軟件合同的規定而予以棄用。
(四) 購買新的計算機時,已預裝相關軟件的,應查核該軟件是否已獲得適當的特許使用權,及取得有關的證書。
(五) 未取得軟件著作權人的明確批準,不得更改軟件。
(六) 因合法用途需對計算機程序做出備份的,不能侵犯版權。
第三十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級單位軟件資產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把市級單位軟件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作為年度財政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強化督促指導,加強考核評估,積極探索將軟件資產管理納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考核評價體系,推進行政事業單位軟件資產管理的規范化。
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級單位軟件資產的審計監督,切實將軟件資產的財務核算、配置、使用、處置以及軟件正版化等情況納入部門審計范圍,防止損失浪費,確保軟件資產管理規范化。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機關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領導小組及其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市級單位使用正版軟件的日常監管和督促檢查工作,每年組織專項檢查,并將年度檢查情況報市政府。
第三十八條 市級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執行非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的軟件資產管理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市級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軟件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各區市財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市軟件資產管理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青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