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
泰安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
政府令第152號
《泰安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散裝水泥的應用和發展,節約資源和能源,促進節能減排,保護和改善環境,提高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含粉磨站,下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管理的,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規定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規定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后,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預拌砂漿包括干混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水泥生產和使用,應堅持“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進一步提高水泥散裝率,推廣應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相應的工作目標和措施,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
發展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是節能減排的重要技術措施,應把發展散裝水泥的散裝量、散裝率列入節能減排考核內容。
第六條 市、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散裝水泥管理工作。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其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交通、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統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散裝水泥管理和發展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在推廣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 并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不同的形式宣傳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對節能減排、環境保護、提高建筑施工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意義,提高城市城區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及農村使用散裝水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第十條 鼓勵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項目,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土地等有關主管部門應在用地、資金等方面優先安排,重點扶持。
節能主管部門應加大扶持力度,引導利用工業廢渣生產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新建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符合規劃,相關情況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按散裝水泥比例70%以上發放能力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有關部門組織驗收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參加驗收。
已建成水泥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應提高散裝水泥發放能力,逐步達到50%以上或者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比例,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參加技術改造計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水泥生產企業、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生產,并保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第十四條 泰安市城市市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
各縣、市城區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具體時限由本級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禁現”工作納入日常的執法檢查范圍,在建筑設計、項目招標、工程驗收等環節加強監管。對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依法予以處罰,該工程不得參加有關工程評獎活動。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禁現”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單位,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運輸應使用專用車輛,并保持車況良好、車貌整潔。
裝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和混凝土泵車需要進入城市市區的,應憑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持機動車行駛證,事先到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特定時間和路線行駛的通行手續,并嚴格按照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辦理。
裝載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和混凝土泵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處理,處理時間需要1小時以上的,應先予記錄放行,待卸載后再行處理。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加大農村推廣散裝水泥工作力度。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門規劃,合理布局農村散裝水泥銷售網點,建立完善農村散裝水泥現代物流配送體系,逐步提高農村散裝水泥使用率。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向農村推廣散裝水泥傾斜,加大對建設農村銷售網點、購置散裝水泥設施設備的扶持力度。
第十八條 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水泥制品企業,應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對散裝水泥統計的有關規定,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及時報送散裝水泥生產和使用統計報表,不得拒報、虛報和瞞報,并保證報表的真實、完整。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銷、運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應予以配合,接受檢查并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內容,并將檢查情況抄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其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國家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或批準緩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得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對象或者提高征收標準。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票款分離”。其征收、票據、監督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專項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平調或者挪用。
第二十一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門、單位征收,進入公共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項目審批聯辦件程序,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繳納。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等有關規定,由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散裝水泥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