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澤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荷澤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政府
荷澤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荷澤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13號
《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已經2011年7月2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劉士合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菏澤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紙質、電磁介質以及其他載體形式予以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制度和監督保障機制。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為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為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監察、政府法制、保密、經信、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上級業務主管行政機關的統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收集、整理、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辦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組織編制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六)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以保證政府信息的準確一致。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公開的范圍和主體
第九條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機關擬定的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政策、措施;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和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九)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包括扶貧、優撫、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搶險救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二)征收土地、房屋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土地、房屋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公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事項,應當一并公開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的職能、職責和權限;
(二)辦理依據、條件、程序和時限;
(三)辦事紀律和監督制度;
(四)辦理結果和法律救濟方式;
(五)方便公眾了解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在本單位的網站上全部公開。本單位尚未設立網站的,應當通過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政府網站公開。
第十六條政府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政策、規劃、計劃等,應當及時在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
政府公報應當及時通過指定的場所免費向公眾發放,并在市、縣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服務大廳以及其他指定的公共場所免費供公眾查閱。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新聞媒體及社會發布重要新聞,通報重要工作安排及工作進展情況,回答新聞媒體就本地區、本單位工作提出的詢問。
第十八條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或者廣播、電視等其他方式及時公開發布。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對該政府信息的準確性進行核實;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個人,且對該政府信息的準確性難以確定的,應當事先與其進行溝通、確認。
已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且公開的內容不一致的,由相關行政機關進行協調、確認和更正。相關行政機關對公開的內容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其他未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請人能夠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的,應當在申請書上載明。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書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收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描述政府信息的內容及其特征確有困難,或者存在閱讀、視聽等方面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引導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書面告知: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內容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政府信息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有關情況;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但本機關未制作或者未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公開機關的,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以及獲取的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七)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八)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受理;
(九)申請公開項目較多的,受理機關可以按照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公開項目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加以調整。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或者提供信息的,計算答復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證照辦理、款項和物品撥付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收取的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應當全部上繳本級財政。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予免除其相關費用:
(一)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
(三)農村五保戶;
(四)因殘疾、嚴重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五)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實際生活水平低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制度,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名義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后公開;
(二)以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名義公開的政府信息,由該部門辦公機構提出意見,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公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三)以派出機關或機構名義公開的政府信息,由該派出機關或機構提出意見,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公開,并向設立該派出機關或機構的機關備案。
行政機關對公開的信息進行變更、撤銷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審核、備案,及時告知公眾并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事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咨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第四章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及時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理。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并適時組織開展社會評議。考核結果和社會評議結果應當作為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內容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編制、公布上年度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并報送本級和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行政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投訴情況和處理結果;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收費的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
(三)不按規定向當地檔案館、公共圖書館送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或者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開不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機關的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郵政、通信、金融以及殯葬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主題詞:政府信息公開辦法送: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市委各部門,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菏澤軍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