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政府獎評獎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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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政府獎評獎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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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保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政府獎評獎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保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政府獎評獎辦法
第一條 目的意義。為推動保山哲學社會科學的繁榮和發展,激勵全市廣大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研究,不斷創新,以優秀的社科成果為建設富裕民主文明開放和諧新保山提供智力支持,根據《中共保山市委關于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保發〔2006〕29號)和《云南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條例》的有關規定,2007年5月13日下發了《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政府獎評獎暫行辦法的通知》(保政辦發〔2007〕58號),并于2007年、2009年分別組織了兩屆評獎工作,得到了廣大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的積極響應,為促進保山哲學社會科學的繁榮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結合保山經濟社會發展新要求和兩屆評獎工作實踐,決定對評獎暫行辦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條 評獎原則。評獎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對行業部門工作有重要推動作用,對黨委、政府科學決策具有較高參考價值和有利于弘揚優秀民族文化的原則。
第三條 獎項設立。獎項名稱為“保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政府獎”,以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名義頒獎。獎項分設專著獎和論文獎兩類,每類分設特等獎、一、二、三等獎(特等獎、一等獎可空缺),獲獎者由市委、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四條 獎勵標準。專著類:特等獎20000元,一等獎10000元,二等獎5000元,三等獎3000元;論文類:特等獎8000元,一等獎6000元,二等獎3000元,三等獎2000元。
第五條 獎金來源。獎金由市財政列入預算安排。
第六條 評獎范圍。評獎工作每兩年組織一屆,在規定時限內符合下列要求的社科類學術成果均可申報參評:
(一)市內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在省級以上報刊、出版社發表和出版的社科類學術成果。
(二)市內經省級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內部刊物或內部出版物刊發的社科類學術成果。
(三)市外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以保山為主要研究對象,在省級以上報刊公開發表和出版、并產生良好影響的社科類學術成果。
第七條 評獎標準。具有原創性、科學性、思想性和較高的學術水平,在理論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在實踐中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的社科類學術成果,主要包括:基礎理論研究、應用研究(含調查報告)、科普讀物、工具書、譯著和古籍整理等。
特等獎:對經濟社會發展或某一學科研究產生重大影響,并獲省部級以上獎勵的社科類學術成果,可授予特等獎或相應的獎項;獲廳局級獎勵的社科類學術成果,可根據獲獎情況優先參評。
一等獎:提出創見性的觀點、結論,對某一學科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成果;在研究和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上有創新,提出的對策、建議、辦法和措施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有現實指導作用,或對各級黨政領導機關決策有參考價值,收到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成果;對普及哲學社會科學知識具有重要作用并在省內外產生較為廣泛影響的成果。
二等獎:在學科理論或實際問題的研究中取得新進展,對學科建設和發展做出一定貢獻的成果;針對某一理論和實踐問題,形成系統科學的闡述,產生較好經濟社會效益,對普及哲學社會科學具有重要作用的成果。
三等獎:在理論上進行了正確的、富有新意的概括和闡述,對重要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進行積極的探索和研究,有一定的科學見解和參考價值的成果。
第八條 組織領導。評獎工作在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由保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政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領導擔任,同時聘請一名省級社科專家為副主任),選聘14—18名市內哲學社會科學專家、學者、市級綜合管理部門領導擔任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市社科聯,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社科聯主席擔任。評審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市社科聯根據當屆申報成果構成情況提出建議名單,報市政府審定發文。評審委員會職責是:
(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各專業評審組。
(二)評定特等獎和一、二等獎。
(三)審定三等獎。
(四)解決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專業評審。評審委員會根據每屆評審工作的需要,設立若干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名,成員4名,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人選,評審委員會主任審核聘任,可連聘連任。專業評審組職責是:
(一) 負責本專業的成果評審。
(二) 對本專業成果的思想性、學術性和真實性負責。
(三) 評出本專業的三等獎,向評審委員會推薦特等獎、
一、二等獎。
(四) 向評審委員會報告本組評審情況。
第十條 申報程序。由本人或單位申報,經所在單位推薦,主管部門審核,按要求填寫《保山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獎申報表》并附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限內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一條 申報要求。屬個人成果的由個人申報;屬工作成果并署明主要編撰者的可以單位名義申報,也可以個人名義申報,同一成果只限以一種身份申報一次,單位必須簽署明確意見。
第十二條 規范要件。申報評獎的成果,要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的報送成果及佐證材料,做到程序規范、要件完整,否則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評審步驟。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規定時限內對申報的成果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提交各專業評審組,由各專業評審組評出三等獎,提出特等獎、一、二等獎的推薦意見;評審委員會對特等獎和一、二等獎進行評審表決,審定三等獎。
第十四條 評審要求。
(一)有成果參評或直系親屬有成果參評的評審委員會委員、專業評審組成員,評審時必須回避。
(二)評審委員會或專業評審組對評審結果的表決,實行記名投票,對所選結果負責。
(三)評審委員會或專業評審組在應參會人數60%(含60%)以上到會方可召開會議;實到會人數60%(含60%)以上同意的表決結果為有效。專業評審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并可能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時,可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名,經評審委員會主任批準,臨時調整專業評審組成員。
第十五條 公示要求。特等獎和一、二、三等獎評定后,在市內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
第十六條 異議提出。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公布后,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布結果中的申報人、申報單位、申報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布之日起15天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并提供異議的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的異議,要在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單位提出的異議,要加蓋本單位公章,注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上述要件不齊則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異議處理。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異議后,在遵循必要的保密紀律前提下,對符合第十六條要求的異議進行受理,并向涉及異議的成果推薦單位發出異議協查函,推薦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核實異議材料,提交核實報告,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研究,視情況決定是否提交評審委員會復議,并答復異議提出人或單位。
在異議受理過程中,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及成果推薦單位不得推諉拖延、敷衍塞責,否則視推諉拖延為放棄異議,視敷衍塞責為承認異議。
第十八條 獎項確定。在公示期滿后,評審委員會將評審結果報市人民政府核準,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相關事項。
(一)獲獎證書可作為獲獎者評職、晉級的依據。
(二)獲獎成果中,如發現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行為的,一經查實,即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相應處分。
(三)獲獎者必須依法納稅。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暫行辦法同時終止執行。本辦法由市社科聯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