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州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紅河州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紅河州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紅河州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紅政發〔2011〕70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辦、局:
現將《紅河州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紅河州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云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云政發〔2009〕193號)和《云南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試行)》(云政發〔2011〕165號),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批準的試點縣市行政區域內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生)的城鄉居民:
(一)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有紅河州戶籍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
(二)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具有紅河州戶籍的城鎮非從業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
可以自愿在戶籍地的縣市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 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一)從城鄉居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個人(家庭)、村集體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
(四)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五)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同步實施,統一政府補貼、統一繳費模式、統一計發辦法、統一基金管理、統一機構管理。
(六)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州級統籌、屬地管理。
第四條 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應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可將需要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次性存入個人養老保險存折。
農村居民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繳費檔次;
城鎮居民繳費標準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等10個檔次。
繳費檔次由參保人自主選擇,按年繳納,多繳多得。
(一)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年。鼓勵其在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后繼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長繳多得。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未實現連續繳費的,可從中斷繳費的次年繼續繳費,其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繳費,對其在年滿45周歲到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之間的未繳費年限,可在其年滿59周歲當年一次性補繳相應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并同時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第五條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
第六條 中央、省、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給予補貼。
(一)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時,由中央財政全額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
(二)參保人按照規定繳費后,可享受省財政給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繳費補貼。
(三)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按最低100元繳費檔次標準逐年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三、四級中、輕度殘疾人,按最低100元繳費檔次標準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50元,州、縣市財政代繳50元。
(四)符合享受養老補助條件的重度殘疾人,由省財政全額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養老補助。
(五)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參保人,州、縣市財政給予鼓勵性繳費補貼:繳費200元的補貼10元;繳費300元的補貼20元;繳費400元的補貼30元;繳費500至1000元的補貼40元。
(六)為鼓勵參保人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每增加一年繳費每人每年給予5元的鼓勵性繳費補貼。
(七)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執行殯葬管理規定的,給予6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費。
上述(三)、(五)、(六)、(七)項州縣市政府補貼資金由州、縣市財政共同承擔,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州、縣市財政承擔比例為:個舊市、開遠市、蒙自市、彌勒縣四個縣市州級不承擔,縣市級承擔100%;建水縣州級承擔20%,縣級承擔80%;石屏縣、瀘西縣、河口縣三個縣州級承擔30%,縣級承擔70%;屏邊縣、金平縣、元陽縣、紅河縣、綠春縣五個縣州級承擔70%,縣級承擔30%。
參保人當年未按時足額繳費,不能享受當年的財政繳費補貼。
各縣市可根據本縣市財力情況,在州級統一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對長繳、多繳參保人員適當提高鼓勵性補貼標準。
第七條 縣市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管理經辦機構為參保繳費的參保人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以下內容: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及其利息;
(二)省、州、縣市人民政府給予每人每年的繳費補貼及其利息;
(三)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及其利息;
(四)農村集體補助及其利息。
參保人個人養老保險存折中的養老保險費應按照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檔次逐年劃入其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1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八條 參保人在州內跨縣市轉移時,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賬戶資金;跨州轉移時,可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新參保地,按照新參保地有關規定繼續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可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暫存于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第九條 年滿60周歲時、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參保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第十條 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已年滿55周歲未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重度殘疾人,可按月領取養老補助。但未年滿60周歲前應按年繼續繳費,年滿60周歲時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不再享受養老補助。
第十一條 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全額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養老金。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
月領取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蓄額÷139)
第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和個人繳費檔次標準。
第十三條 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繳費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繳費補貼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參保人在領取待遇期間死亡,執行殯葬管理規定的,其遺屬可領取600元的一次性喪葬補助費。
第十四條 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州級統籌、縣市管理(統籌管理辦法另行規定),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實帳運行,并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十五條 已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其戶籍性質轉變為城鎮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政策銜接:
(一)戶籍轉變時,未達到新農保領取年齡的,終止新農保關系,同時建立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新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全部劃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照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屆時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戶籍轉變時,已達到新農保領取年齡的,繼續享受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同時享受居民基礎養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農;A養老金待遇。
第十六條 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農村居民,其戶籍性質轉變為城鎮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政策銜接:
(一)戶籍轉變時,未滿60周歲且尚未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終止老農保關系,同時建立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全部并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照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屆時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戶籍轉變時,已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享受老農保養老金待遇,同時享受居民基礎養老金待遇。
第十七條 已參加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農村居民,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政策銜接:
(一)未滿60周歲且尚未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照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已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繼續享受老農保養老金待遇,同時享受新農;A養老保險金待遇。
第十八條 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試點縣市要加強對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領導,在現有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基礎上,調整成立本地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要協調配合,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辦法,在統籌考慮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協調推進的基礎上,結合本縣市實際情況,制定試點具體實施方案,經州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試點縣市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保有機構管事、有人員做事、有經費辦事,逐步建立與服務人群和業務量掛鉤的人員編制、工作經費保障機制,不斷提高經辦管理服務水平。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試點縣市要不斷加強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與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銜接,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實行信息化管理,規范操作流程,提高運行效率,并為基層配置必要的設備設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條 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管理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內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年度編制基金收支預決算,自覺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并每年在村委會和社區對參保人的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 試點縣市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新農保和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引導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積極參保。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臺與本實施辦法不相符的規定,按本實施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