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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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文昌湖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淄博市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魯政發〔2011〕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設和重點水利防護工程治理,并與省共同負擔跨流域、跨市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第三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渠道:
(一)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含專項收入,剔除教育收費、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水資源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
(二)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照“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征收;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的增值稅額,按規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三)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和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3%;
(四)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15%。
第四條市及各區縣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按10%提取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管理。
第五條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中提取3%,以及第四條規定的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入庫級次,由同級財政部門劃轉。
第六條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返還及轉移支付資金中按照3%、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照15%提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現行預算管理制度足額計提。
第七條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向繳納“三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代收并就地繳入區(縣)級國庫。年終財政部門按以下分成比例進行體制結算。
(一)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齊魯石化分公司、山東電力集團公司淄博供電公司按規定繳納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省級分成50%,市級分成50%。
(二)除上述企業以外,其他按規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市以下分成50%部分,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確定的收入分享比例,實行市與區縣共享(不含高青縣)。各區縣具體分成比例為:張店區,省50%、市25%、區25%;淄川區、博山區、臨淄區、周村區、桓臺縣、沂源縣、高新區、文昌湖旅游度假區,省50%、市20%、區縣30%。
(三)高青縣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市級不參與分成,由縣與省直接分成,分成比例為省50%、縣50%。
第八條地方稅務部門代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統一使用稅務部門的稅收票證,作為征繳憑證。代收所需征管經費按規定由省級財政通過預算安排,市和區縣不再從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中提取或列支。
第九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收入科目編碼103013801—103013802。
財政部門撥付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列政府基金預算支出213類“農林水事務”64款“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對應的01—99項級科目,支出科目編碼2136401—2136499。
第十條人民銀行國庫部門應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下設的目級科目辦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納和入庫。
第十一條每月終了后10日內,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在與同級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對賬后,將代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情況,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城市防洪設施建設、防汛應急度汛;
(三)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態保護及水文監測設施建設;
(四)農村飲水安全、灌區節水改造和農田水利建設;
(五)地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和運行管理;
(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水利項目等其他相關支出。
第十三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不得用于人員經費方面的開支。
第十四條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年終余額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利、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利、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根據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地稅、人民銀行、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要加強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健全管理制度,積極組織收入,科學、合理安排支出,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水利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水利部門要加強對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工作的宣傳,營造良好的征管環境。
第十九條地方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將應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及時足額征繳入庫。
第二十條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納、繳庫過程的管理,督促檢查各經收處將所收資金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對延壓、挪用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按政策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征、緩征、免征,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利與漁業局、市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利與漁業局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其中,按照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三稅”實際繳納額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前有關政策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