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森林資源流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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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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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新區管委會,
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濟寧市森林資源流轉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
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濟寧市森林資源流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森林資源流轉行為,保障流轉雙方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
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
〔2008〕10號)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
林權制度改革推進現代林業發展的意見》(魯發〔2008〕14號)
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資源流轉,是指不改變林地用途,
林權權利人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林地使用權,依
法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方的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流轉,適用本辦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
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森林資源流轉
管理工作的領導。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資源流轉服務平臺,負
責林權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及政策咨詢、信息發布等
工作。
第五條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范圍內森林資源流
轉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森林資源
流轉管理工作。
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
流轉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各
自職責,做好森林資源流轉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平等協商;
(二)有利于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提高林業綜
合效益;
(三)有利于維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個人合法權益。
第七條 森林資源流轉雙方應當遵守關于森林資源保護的
有關規定,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改變林地用途;
(二)濫伐森林、林木;
(三)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
第八條 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權和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
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林權權利人進行
森林資源流轉。
第二章 流轉范圍和方式
第九條 森林資源可以依法流轉。
森林資源流轉不包括森林內的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
生植物、礦藏物和埋藏物。
第十條 下列森林資源不得流轉:
(一)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二)無林權證的;
(三)被司法機關查封、凍結的;
(四)已經抵押的;
(五)屬于國防林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流轉的其他森林資源。
第十一條 森林資源可以采取轉讓、互換、出租、轉包、入
股、抵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進行流轉。
第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獲得的林權,按下列規定流轉:
(一)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同意,該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收到承包方書面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答復;
(二)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流轉的,流
出方應當自流轉合同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將流轉合同及相關材
料報送發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第十三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方式獲得的林
權,流轉前應當征得發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十四條 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需要流轉的,流轉方案應當
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
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公示7 日以上。集體森
林資源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的,還應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
第十五條 國有森林資源流轉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森林資源流轉時,下列權利和義務同時轉移:
(一)流轉時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二)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重點保護的
野生植物以及古樹名木的保護義務和責任。
第十七條 森林資源流轉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承包期的
剩余期限;
(二)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其統一經營的林地、林木的,平原
地區其流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30 年;山丘地區其流轉期限最長
不得超過70年;
(三)森林資源再次流轉的,不得超過原流轉合同的剩余期
限。
第三章 流轉管理
第十八條 森林資源流轉應當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內容包
括:
(一)流轉雙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流轉的林地、林木的林地類型、坐落位置、面積及四
至界線地形圖、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株數等;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林權證號;
(五)流轉方式;
(六)流轉林地的用途;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雙方當事人其他權利和義務;
(九) 林地被征收、 征用或者占用后相關補償費的分配方式;
(十)合同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十九條 森林資源流轉雙方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 30 日
內,向所在地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
登記。
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雙方的身份證明;
(三)林權證;
(四)森林資源流轉合同;
(五)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 縣(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林權
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對擬變更登記情況進行審
查,符合條件的,予以變更登記;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變更登記,
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
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林權權利人以森林資源進行抵押的,應當在抵
押合同簽訂之日起 10 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縣(市、區)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林權證;
(五)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型、
坐落位置、四至界線、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七)林權抵押登記機關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森林資源流轉發生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
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
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
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
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濫伐森林、林木的,由林業
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的規定,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 采砂、
采土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
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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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辦法的規定流轉
森林資源的, 該流轉行為無效, 由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林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
假、徇私舞弊的,其評估結果無效;造成流轉當事人損失的,依
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森林資源流轉
變更登記審查、認定及林權抵押登記等服務管理過程中,濫用職
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新區范圍內的森林資源
流轉管理工作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