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鄉村之星選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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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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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新區管委會,
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濟寧市鄉村之星選拔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
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濟寧市鄉村之星選拔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人才觀,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加快
我市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和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充分發揮農村
實用人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作用,根據省政府辦公廳
《山東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暫行辦法》 (魯政辦發〔2009〕108
號)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濟寧市鄉村之星(以下簡稱市鄉村之
星),是指為濟寧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具有良好道
德品質,在農業生產一線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活動,起到
較大示范帶動作用,并得到社會廣泛認可的優秀農村實用人才。
第三條 市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統一領導,市委組織部、市農業委員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等部門組成市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具體
實施工作,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委員會。
第四條 市鄉村之星的選拔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
則,充分考慮生產型、經營型、技術服務型、社會服務型和技能
帶動型農村實用人才的不同特點,重點從農業特色產業、優勢產
業中選拔產生。
第五條 市鄉村之星每 2 年選拔一次,每次不超過 30 名,
管理期限為4年。
第二章 選拔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市鄉村之星選拔范圍是,直接從事一線工作的生產
型(包括種植能手、養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撈能手) 、經營型
(企業經營人才、農村經紀人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帶頭人) 、技
術服務型(從事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的各類人員) 、
社會服務型(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公益事業服務人員以及農村
教師、醫生、文體藝術等各類人員 )和技能帶動型(各類能工
巧匠、科技帶頭人)農村實用人才。
已當選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首席技師和圣地英才的
人員不再參與市鄉村之星的選拔。
第七條 市鄉村之星的選拔條件是,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
策,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積極服務社會,群眾公認度高,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專業特長,在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等行
業發展規模較大、科技含量較高、經濟效益較好、輻射帶動能力
突出;
(二)具有較強的市場經濟意識,善于捕捉市場信息,在鄉
鎮、村辦、民營企業經營管理及農副產品購銷中業績突出,帶動
當地產業發展,區域影響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創新能力,在農業新產品、新技術的研
發和推廣方面創造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獲得國家專利或取
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響較大,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四)具有一技之長或特殊技藝,善于吸納和利用現代科技
充實自己,不斷將民間技藝轉化為生產力,技藝精湛,知名度高,
屬全市同行業技術權威或業內水平領先的農村能工巧匠;
(五)在帶領群眾實現共同富裕、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
大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或在農村公益性
社會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村實用人才。
第三章 選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條 市鄉村之星人選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選優、逐級推
薦的方式進行。推薦申報市鄉村之星需呈報以下材料:
(一)《濟寧市鄉村之星申報表》 ;
(二)1000字左右的事跡材料;
(三)申報人獲獎情況、 主要技術成果、 相關證書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 市鄉村之星選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推薦。由申報人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或有關協會向縣(市、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推薦;
(二)初審。由縣(市、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出初
步人選,并將有關材料報市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
(三)評審。市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成立市鄉村之
星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13 至17 人,其中專家占70%
以上。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市鄉村之星擬
定考察人選;
(四)考察。市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組織考察組對
擬定人選進行全面考察,詳細了解人選的有關情況;
(五)公示。根據考察結果,對考察確定人選在有關媒體進
行為期7 天的公示;
(六)審批。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
辦公室將人選綜合情況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七)命名表彰。由市政府授予“濟寧市鄉村之星”稱號,
頒發證書,予以表彰。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條 市鄉村之星在管理期內,市政府每人每月發給津貼
500元,每年發放一次。
第十一條 市里每年組織部分市鄉村之星參加政治理論學
習和業務知識培訓、市情國情考察、咨詢活動。
第十二條 積極支持市鄉村之星進入各級人大、政協參政議
政。優先推薦為村“兩委”干部人選、勞動模范人選,破格晉升
農民專業技術職稱等。
第十三條 市鄉村之星被選為省級以上鄉村之星的,不再享
受市鄉村之星待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市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建立市鄉
村之星檔案,實行目標管理,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標,定期對
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批選拔的重要依
據。管理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與選拔。
第十五條 市鄉村之星實行動態管理。管理期內有違法違紀
行為,或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群眾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后
果,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市鄉村之星的,經市鄉村之星
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核實,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取消其
稱號,停止相應待遇。
第十六條 加強對市鄉村之星的宣傳。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
體,廣泛宣傳市鄉村之星的創業精神和工作業績,為他們發揮作
用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濟寧市農村優秀實
用人才選拔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現仍在管理期內的濟寧市
農村優秀實用人才,如未被評為濟寧市鄉村之星,按原辦法管理
至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