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濟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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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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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新區管委會,
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濟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
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濟寧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濟寧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
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序,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市、縣(市、區)
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列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各種專項資金(基金)及行政事
業性收費;
(三)以轉讓、出售、拍賣國有資產或政府收益權獲得的權
益收入;
(四)需要由財政償還本息的各類融資資金;
(五)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贈款;
(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方式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
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主要用于下列項目:
(一)農業、水利、交通、城鄉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
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和省重點扶
持的產業發展項目;
(四)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第四條 采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且項目總投資在
2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采用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按國
家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項目主
管部門, 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劃的編制、 立項和概算審批、
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對
項目建設全過程評審。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審計監督。
監察、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
招監辦、經信、教育、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國資、公
路、安監、質監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投資項目
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
期規劃,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升級,有利于城鄉統籌
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投資
管理的規定,做好前期工作;項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納入年度政府
投資項目計劃。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用地需求、項目選址和設計,應當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體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
置、集約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的要求,符合節能減排
政策要求。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
度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
建設中的違規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投資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部門聯審和項目儲備庫制度。
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提出需要建設的政府投
資項目,經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保、住房
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聯審通過后,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中選取。
第十二條 納入儲備庫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委
托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報經發展改革部門
同意后,委托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建設單位向城鄉規劃、環保、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辦
理各項專項批準手續。
項目建設單位應將相關部門的支持性文件、項目招標方案和
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同時報送節能評估報告
書、報告表或節能登記表。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專家評審會議,對項目可行性
研究報告進行論證,形成專家論證意見。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且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建設
項目,應當采取公開征求意見、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公眾的意
見。
發展改革部門在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研究吸納專家
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依
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
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
則,進行限額設計。
第十五條 項目初步設計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相關主
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概算經財政部門評審后,由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項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
告應當重新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一)超過投資估算10%以上的;
(二)超過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過投資估算應當予以報告的。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
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將相關資料及時報
送財政部門評審。同時,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招標控制價及相關資
料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招監辦備查。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
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第三章 投資計劃管理
第十九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
平衡的原則。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受理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下一級發
展改革部門和有關項目建設單位的申請, 并按照項目性質、 功能、
投資總額進行分類匯總。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議計
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議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具體項目名稱、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項目總投
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
(三)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明確資金來源。
未落實資金或未明確資金來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
議計劃。
第二十二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議計劃經批準后,發展改
革部門應當及時向各項目建設單位下達投資計劃,并通知相關部
門、單位和下一級發展改革部門。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擅自變更。
第二十三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
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政府投資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
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當年度追加的政府投資,應當優先安排預備項目。
第二十四條 因項目建設實際,需要對已批準的年度投資計
劃進行調整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發展
改革部門征求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審批,但累計安
排資金不得超過該項目政府投資總額。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
目建設的實施工作。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合同備案制度。項目建設單
位在與承包方簽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前,須將合同草
案報財政、審計、招監辦及行業主管部門,對合同金額、變更或
新增工程量計價辦法、支付方式等主要條款進行審查。合同簽訂
后7 日內,項目建設單位應將合同報財政、審計、招監辦及行業
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跟蹤評審制度。項目建設單
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工程設計變更等重大事項時,應及時通
知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到施工現場認定,并進行評審。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跟蹤審計制度。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實施
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合同簽訂、基礎開挖、設備和材料采購、
隱蔽工程驗收、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應及
時通知審計部門,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跟蹤審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工程變更審查制度。項目建
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組織工程建設,原則上不得變更設
計。確需變更設計的,增加投資額在合同價10%以內的,經行業
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財政部門評審認定和審計部門審計認
定;增加投資額在合同價10%以上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報發展改
革、財政、審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招監辦
審查提出意見,報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實行稽察制度。發展改
革部門應當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對政府投資重大
建設項目實行稽察。稽察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資金直接支付制度。項目建設
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提出支付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通過國庫
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給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和
供貨單位,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凡未進行財政評審和應進入政府公共交易平臺公開交易而
未進入的項目,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資金。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
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分別報財政部門評審和審計部門審計。未
經財政評審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建設期費用清算;未經審計的
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決算。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 環境保護、 消防、
人民防空、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
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政府投資項目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核定、竣工決算完成
后,應當由發展改革部門或由其委托的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
收。
第三十三條 大中型政府投資項目試用期滿后,由發展改革
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項目后評
價。項目后評價結論應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申報及建設過
程中,凡虛報、挪用、截留、貪污政府投資資金,以及因失職瀆
職造成政府投資資金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相關責
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監管
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新區管委會政府投資項
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7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