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濟寧市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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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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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濟寧高新區、濟寧北湖新區管委會,
市政府各部門,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濟寧市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督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濟寧市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管理,促進國有建設用地
依法開發利用和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
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濟寧市市區(以下簡稱市區)
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包括市中區人民政府、任城區人
民政府、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濟寧北湖省級旅
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所轄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督管理,是指對國
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
執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情況,以及對建設用地使用
權人轉讓、抵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行為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局統一負責全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
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資產管理中心具體承辦市區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督
管理工作,并指導縣(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
法、金融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督管理
工作。
第五條 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租賃合同、劃撥決定
書和批準文件的履行情況;
(二)閑置國有建設用地的認定與處置;
(三)建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檢查核驗;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批后監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實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批后公示制度。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
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確定的開工
時間前 15 日內,在宗地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信息公
示牌,將《建設用地批準書》內容和監管部門、舉報電話等予以
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實行國有建設用地建設項目開工、竣工報告制度。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
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約定期限內開工建設和竣工的,應在建
設項目開工、竣工之日起 15 日內書面報告市國土資源局,并提
供有關材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約定期限內開工建設和竣工的,應在
建設項目約定開工、竣工到期前 15 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申報
延遲開工、竣工原因,延遲開工、竣工期限不得超過1 年。
第八條 實行建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檢查核驗制度。
市國土資源局應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履行國有建設用
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情況進行檢查核驗,并出
具檢查核驗意見。
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檢查核驗意見,應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
收的一項重要內容。未經市國土資源局檢查核驗或經檢查核驗不
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市
國土資源局不得為其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登記。凡未經
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未取得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的項目,市房管
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土地用途、
容積率等條件開發利用土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因城市規劃建
設,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容積率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重
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有償使用合同補充
協議,并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在符合城市規劃、
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上進行加層改造、提高建筑容積
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十條 建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投資強度和開發投資總
額未達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標準的,國有建
設用地使用權人應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
繳納違約金,并繼續履約。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閑置土地:
(一)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國有建設用地
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約定的
期限滿1 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使
用權劃撥決定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國有建設用地使
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頒發
之日起滿1 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已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不到應開
發建設總面積1/3 的,或已投資額(不包括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的費用)不到開發建設總投資額1/4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
續時間滿1 年的;
(四)已動工開發建設,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已占開發建設
總面積1/3 以上,但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超過50畝的;
(五)已動工開發建設,開發建設的土地面積已占開發建設
總面積1/3 以上,或已投資額(不包括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費
用)已占總投資額1/4以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停止施工滿
1 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閑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對認定為閑置的國有建設用地,市國土資源局應
將查明的事實、證據等情況書面告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并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
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約定予以處置。
第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土
地閑置費后,可以提出一次延期開工建設時間的申請,經原批準
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期,延期開工建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第十四條 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轉讓、抵押的,
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
同約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
讓、抵押:
(一)納入拆遷公告范圍,依法應予收回的;
(二)未完成拆遷補償的;
(三)國有建設用地閑置的;
(四)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或房屋所
有權證登記用途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用途不一致的;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不足1 年的;
(六)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
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七)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
權人應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
辦理。
第十七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 抵押時, 地上建筑物、
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隨之轉讓、抵押。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申請辦理轉讓、抵押國有建設用地
使用權手續時,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市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
權屬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單獨以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
定的竣工日期。
前款所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地上無建筑物、構筑物
或地上雖有建筑物、構筑物但建筑物、構筑物尚未出售的土地使
用權。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在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
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建設項目現場查看、勘測、拍照、攝像;
(二)詢問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
(三)要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提供土地利用情況的有關
資料;
(四)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實行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制度。
市國土資源局應將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利用土地情況,記入
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兩年內不得參加國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
(一)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后,不按規定時限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
(二)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價款
的;
(三) 不執行國有建設用地建設項目開工、 竣工報告制度的;
(四)未申請竣工建設項目國有建設用地檢查核驗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兩年內不得參加國有建設用地
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
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市)國有建設用地批后監督管理工作參照
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5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