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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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泰安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建設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圖片、聲像、電子數據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泰安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移交、管理、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
泰安市城市市區及泰安高新區范圍內地下管線工程的檔案管理按照《泰安市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建設檔案事業納入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城鄉建設檔案管理經費由財政部門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建設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轄區內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財政、規劃、房管、人防、市政公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村鎮建設和新農村建設檔案等納入建設檔案管理范圍,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逐步實行農村建設檔案的集中統一管理。
第七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館)負責泰安市城市規劃區內城鄉建設檔案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工作。
泰安市城市市區范圍內的建設檔案由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直接接收管理;市區以外的建設檔案由泰山區、岱岳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有關機構按照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收集和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建設單位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
第八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管理下列城鄉建設檔案:
(一)各類城鄉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包括長途汽車客運站、碼頭等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園林建設檔案;
4.城市防洪、抗震工程檔案;
5. 人防、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招投標、勘測、設計、拆遷、征收、施工、監理、質監、園林、環衛、市政、公用等建設系統所屬的專業管理單位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城鄉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等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九條 各類城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檔案由建設單位負責整理移交,其他城建檔案由相應的專業管理單位收集移交或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自行收集整理。
第十條 城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檔案按以下規定移交和管理:
(一)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與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
(二)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對該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三)預驗收合格的,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作為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要件,備案機構予以查驗;
(四)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向建設單位出具《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建設單位應提供《山東省建設工程檔案合格證》。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移交的建設檔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送和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是原件;
(二)檔案材料完整、準確、系統;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與工程實體相符,并加蓋竣工圖章,簽章手續完備;
(四)符合國家和省《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01)等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停建、緩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建設檔案,不得遺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辦法向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保管制度,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安全:
(一)按照《城建檔案著錄規范》(GB/T 50323—2001)等標準規范,對收存的檔案及時進行登記、整理,發現破損的檔案,及時予以修補或復制;
(二)定期組織檔案鑒定,合理劃分檔案密級和保管期限;
(三)保管檔案應當具有專門庫房,庫房內應當保持規定的溫度、濕度,配置防火、防盜、防潮、防高溫、防塵、防光、防磁、防污染、防有害氣體和防有害生物等設施,并有相應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的城建檔案館,應嚴格按照國家《檔案館建設標準》建設;
(四)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保管和開發利用檔案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設數字化城鄉建設檔案館,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檔案服務。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服務。對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等的安全管理,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所保管的建設檔案提出相應的合理化建議。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合法證件可以查閱利用城鄉建設檔案。在查閱建設檔案時可進行復制,不得損壞或將檔案帶出檔案館(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建設檔案的利用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提供社會利用的城鄉建設檔案按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檔案行政等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城鄉建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管理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開發利用和研究城鄉建設檔案效益突出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珍貴城鄉建設檔案資料捐獻給國家的。
第十七條 損毀、丟失、涂改、偽造、倒賣和擅自抄錄、公布、銷毀、轉讓城鄉建設檔案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移交檔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