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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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烏蘭察布市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察哈爾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烏蘭察布市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烏蘭察布市直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國有企業分配制度,加強我市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08〕9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下簡稱市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條 市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由企業直接上繳市財政,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第五條 市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市財政局負責收取或委托稅務機關代收。負責國有企業監管職能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監管部門)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負責組織督促所監管企業及時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章 市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六條 市直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并如實填寫市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詳見附表1-4)。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由市直企業一次性申報;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市直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并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市直企業及有關單位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七條 各監管部門所監管的企業在向監管部門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時,同時將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報送市財政局;其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時,將申報表及相關材料直接報送市財政局。
第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申報。
第九條 國有獨資企業年度凈利潤按一定比例上繳。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企業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業清算時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全額上繳。
第十條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凈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并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
第十一條 市直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進行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規定的上繳比例計算核定;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協議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第十二條 市直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由企業向各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各監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審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市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繳
第十三條 市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款級科目。
第十四條 市直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各監管部門在收到所監管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市財政局復核,市財政局在收到各監管部門審核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各監管部門根據市財政局的復核結果,向所監管的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同時抄送市財政局;
各監管部門所監管的企業,依據各監管部門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將國有資本收益繳入市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由市財政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二)市財政局在收到無主管部門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直接對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企業根據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將國有資本收益繳入市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由市財政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第十五條 市直企業當年應交利潤應當在申報日后3個月內繳清。對于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國有企業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業清算時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業應在各監管部門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繳通知規定的時限內繳清。
第十六條 對于市直企業欠繳國有資本收益以及未在規定時限內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市財政局及各監管部門應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繳。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