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涼山州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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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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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有關部門:
《涼山州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實施辦法》已經州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涼山州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
掛鉤聯動機制的實施辦法
為減緩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確保社會和諧發展,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1〕46號)的精神,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原則
按照“明確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的要求,建立以州、縣市人民政府為主導,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為主要依據,以低收入群眾為對象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當基本生活消費價格持續出現較大幅度上漲、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明顯增加時,適時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適時調整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緩解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眾基本生活造成的影響。
二、主要內容
(一)保障對象。
1.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2.達到啟動條件時,對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家庭困難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給予適當補貼。
3.各縣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擴大補貼范圍,但不得縮小補貼范圍。
(二)運行辦法。
1.啟動條件。啟動聯動機制以我州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為依據(在我州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編制完成以前,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為依據),當其月度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達到5%以上(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連續3個月達到3%以上,并超過當年度調控預期目標)時,州人民政府適時啟動全州聯動機制,州、縣市有關職能部門按規定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省屬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學校啟動聯動機制納入州人民政府統籌管理。
2.停止條件。聯動機制啟動后,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月度同比漲幅回落到啟動條件以下時,即停止聯動,有關職能部門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3.省人民政府安排統一啟動或停止聯動機制的,從其規定。
(三)聯動措施。
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的當月,向補貼對象一次性發放前3個月的金額,以后按月發放(農村或按季),直至停止。價格臨時補貼根據保障對象類別,由有關職能部門按原有發放渠道發放。
連續發放價格臨時補貼一定時期以上時,有關職能部門應以維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費品支出數據為基礎,統籌考慮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和財力狀況,遵循有關政策、程序規定,適時調整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供養和失業保險金標準。并從調整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供養和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下月起,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調整金額不足以彌補補貼對象因物價上漲增加基本生活費用支出的,應給予適當補貼。
(四)補貼標準。
城市低保對象、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家庭困難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按西昌市同期城市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發放;農村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按西昌市同期農村低保標準的一定比例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標準根據國家統計局涼山調查隊提供的我州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以西昌市同期城鄉低保標準為基礎按月測算(四舍五入,精確到元),分檔確定價格補貼標準。具體為:
1.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為5%-8%時(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每人每月補貼標準為西昌市同期城鄉低保標準的10%。
2.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為8%-11%時,每人每月補貼標準為西昌市同期城鄉低保標準的15%。
3.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為11%-14%時,每人每月補貼標準為西昌市同期城鄉低保標準的20%。
4.當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同比漲幅超過14%時,補貼標準由州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三、資金保障
啟動聯動機制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鑒于建立聯動機制后這項工作的長期性,各縣市應將啟動聯動機制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擠占挪用保證正常發放的城鄉低保、優撫等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州財政對各縣市給予適當補助。
對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家庭困難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按學校現行財政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安排解決。
四、工作職責
各縣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建立和實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精心組織安排,確保工作落實。
(一)州發改、財政、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家統計局涼山調查隊等部門負責制定、調整我州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實施辦法,安排對市縣的補貼資金,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適時組織對我州聯動機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各縣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建立和實施聯動機制負總責,及時掌握本地救助對象的基礎數據和生活狀況,安排好價格臨時補貼所需資金,組織好發放工作。
(三)國家統計局涼山調查隊負責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測算、編制工作,在報國家統計局四川調查總隊核定后,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州發改、財政、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
(四)發改部門負責根據州統計調查部門提供的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建立聯系會議制度,牽頭組織財政、民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進行會商,提出啟動或停止聯動機制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五)財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補貼方案并統籌安排補貼資金,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預算程序保障我州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編制經費。
(六)民政部門負責統計、提供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的基礎數據,提出資金需求計劃報州政府審批,并制定用款計劃,做好職責范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負責做好職責范圍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以及所需資金的調整、測算工作。
(七)教育部門負責統計所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即領取國家助學金的大中專(含高職、中職)在校學生的基礎數據,制定用款計劃,做好職責范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統計、提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基礎數據,制定用款計劃,做好職責范圍內補貼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組織發放工作;協助教育部門做好家庭經濟困難的領取國家助學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學生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負責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工作。
五、實施時間
本實施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