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仁市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禁毒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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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銅仁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仁市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禁毒規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銅仁市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禁毒規定的通知
各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銅仁市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禁毒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銅仁市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禁毒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嚴厲打擊在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內進行販賣、吸食、注射毒品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保護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公民的身心健康,凈化社會風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貴州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禁毒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娛樂場所及餐飲、住宿、洗浴、會所、網吧等服務場所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公共娛樂服務場所是指向公共開放的合法經營的歌舞娛樂、餐飲、住宿、會所、桑拿按摩、浴足場所、電影院、錄像放映場所、美容美發場所、棋牌室、酒吧、茶藝館、音樂吧、迪廳、電子游戲機室、網吧等營業性娛樂服務場所。
第四條 公安、文化、工商等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和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加大對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禁毒工作管理力度。
公安機關是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主力軍,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有效預防、打擊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內的吸、販毒違法犯罪活動,在工商、文化等部門的協同下,加強對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的日常檢查、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門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可以采用不同形式對公共娛樂服務場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由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范圍依法查處。
第六條 公共娛樂場所要本著“誰主管、誰負責”和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禁毒責任制,與相關部門簽訂《銅仁市公共娛樂服務場所禁毒責任書》,明確禁毒宣傳責任,同時場所內部層層簽訂禁毒責任書,落實到人。并報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備案,自覺接受公安、文化、工商等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
第七條 公共娛樂服務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是該場所禁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部門負責人是該場所禁毒工作的主管人員。
第八條 公共娛樂服務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主管人員應當在公安機關禁毒部門的指導下,在顯著位置張貼禁毒警示標志警語,利用宣傳資料、電視媒體等形式進行禁毒宣傳教育活動,明確告知過往人員及進入場所活動人員有關毒品危害、不得從事涉毒活動等信息,建立巡查制度,積極預防場所內涉毒活動發生,加強場所人員禁毒培訓,提高他們識毒、拒毒能力。
第九條 公共娛樂服務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在本場所內發現販賣、吸食(注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有舉報義務,還要保護好現場及時報警,積極配合公安人員依法查處。
第十條 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予以相應獎勵,并嚴格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
第十一條 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必須建立禁毒管理的有效機制,實行業主負責制和從業人員實行尿檢上崗制。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一)初從業人員必須經過禁毒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從業;
(二)每年必須到市公安局禁毒大隊或轄區派出所尿檢1次,憑尿檢證明上崗;
(三)有涉毒違法犯罪史的必須每季度到禁毒大隊或單位轄區派出所尿檢1次(全年4次);
(四)尿檢呈陽性的一律不能上崗,待尿檢呈陰性后方可上崗從業。
第十三條 公共娛樂服務場所違反《貴州省禁毒條例》第二十六條的,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貴州省禁毒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理,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處理。
第十四條 公共娛樂服務場所違反《貴州省禁毒條例》第二十七條的,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貴州省禁毒條例》第三十六條處理,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處理。
第十五條 禁毒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貴州省禁毒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理。
第十六條 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工商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
(一)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內吸、販毒行為,場所無有效制止措施,內部管理混亂;
(二)公共娛樂服務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販毒違法犯罪活動時隱瞞實情,為販毒、吸(販)毒品人員通風報信或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除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外,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業主(法人)、主管人員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的毒品是《貴州省禁毒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全部內容。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銅仁市禁毒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發布后,原銅府發〔2003〕53號文件禁毒規定自然廢止。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