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打擊傳銷規范直銷信息系統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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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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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直字【2011】2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打擊傳銷規范直銷信息系統”的管理及使用,有效發揮信息系統在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中的作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研究制定了《打擊傳銷規范直銷信息系統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打擊傳銷規范直銷信息系統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打擊傳銷規范直銷信息系統”的管理及使用,有效發揮信息系統在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中的作用,保證信息系統正常運行和信息資源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打擊傳銷規范直銷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綜合業務管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直銷管理條例》、《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開發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打擊傳銷規范直銷信息化工作平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管理和使用信息系統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按照統一領導、逐級負責、資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則執行。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和經濟信息中心負責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推廣應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技術指導;
(二)負責制定信息系統建設的相關數據規范、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信息系統數據庫的建設和維護;
(四)負責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上報數據的儲存、審核、匯總及統計分析;
(五)負責各省信息的授權查閱與相關部門信息交換的溝通、組織、協調工作。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統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副省級、地市級和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轄區內信息系統的應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轄區內信息系統的應用工作,負責組織培訓、指導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負責轄區內信息系統相關的數據規范和技術標準的運用;
(三)負責轄區內網絡建設和技術保障,確保轄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網絡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的暢通;
(四)負責組織轄區內信息數據的錄入、復核、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和組織開展信息查詢、匯總、統計分析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信息的授權查閱與轄區內相關部門信息交換的溝通、組織、協調工作。
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信息系統應用過程中的組織協調、技術保障和使用管理工作,要保證錄入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使用安全性,明確各職能機構的職責權限,確保信息系統聯網暢通、數據完整,充分利用系統信息,發揮整體職能作用。
第三章 系統用戶及權限管理
第八條 用戶分類
信息系統的用戶分為:系統管理員、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用戶和直銷企業用戶。
系統管理員: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保證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指定負責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的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管理員和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員、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員、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員和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員;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用戶:指經各級系統管理員授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直銷企業用戶:指經國家工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授權并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報備企業信息的直銷企業工作人員。
第九條 系統管理員權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管理員負責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機關用戶,同時負責直銷企業用戶的授權管理;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員負責管理本省級局用戶;
副省級、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員負責管理本地市級工商局用戶;
縣(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員負責管理本縣(區)級局用戶。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用戶的管理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用戶由各級系統管理員負責管理。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用戶應采用實名制,用戶姓名、所在機關、所在單位必須按規定準確填寫。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用戶應由參加過信息系統培訓的工作人員擔任,熟悉信息系統操作流程和管理規定,能夠熟練運用信息系統各項功能開展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并應每天登錄信息系統,及時處理信息數據。
第十一條 直銷企業用戶的管理
直銷企業用戶的管理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另行規定。
第四章 數據采集報送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辦案件、取締窩點、遣散人員時,要將采集、錄入信息列為規定程序之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要確定專人,及時采集、錄入、上報有關信息,并力求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十三條 內容和要求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需采集上報的信息主要包括:禁止傳銷工作總體情況、查處傳銷案件信息、參與傳銷人員信息、直銷監管工作總體情況、直銷監管案件信息、直銷協查信息、舉報投訴信息等。
(一)禁止傳銷工作總體情況
禁止傳銷工作總體情況主要包括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傳銷案件總數、案值以及查處違法主體情況等數據。
省以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采集、匯總的禁止傳銷工作總體情況信息按規定格式錄入系統后,逐級上報至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審核通過后,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匯總轄區總體情況按季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報上季度數據)。
(二)查處傳銷案件信息
查處傳銷案件信息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立案查處的傳銷案件相關信息。
省以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案件查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查處傳銷案件信息錄入系統,逐級上報至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每級審核時間為5個工作日)。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收到上報信息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信息匯總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需要轉請相關省市進一步調查的應在結案后10個工作日內匯總上報。組織宣傳報道的案件,應在結案后,宣傳報道前上報。
(三)參與傳銷人員信息
參與傳銷人員信息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開展打擊傳銷工作中查處的各類參與傳銷人員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性別、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身份證登記地址、查處機關、查處日期、處理結果等。
省以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案件查結或整治行動等工作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涉及的各類參與傳銷人員信息錄入系統,逐級上報至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審核(每級審核時間為5個工作日)。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收到上報信息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信息匯總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
(四)直銷監管總體情況
直銷監管工作總體情況主要包括轄區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規直銷案件及其他查處直銷企業案件總數、案值以及查處違法主體情況等。
省以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采集、匯總的本轄區信息按規定格式錄入系統后,逐級上報至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審核通過后,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匯總轄區總體情況按季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報上季度數據)。
(五)直銷監管案件信息
直銷監管案件信息主要包括:對直銷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對直銷企業分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對直銷企業經銷商、店鋪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對直銷企業培訓員、直銷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直銷員、經銷商從事傳銷受到處罰的案件信息;其他依據《直銷管理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擬對直銷企業、直銷企業分公司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正式立案后10個工作日內,先行書面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報送簡要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再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錄入系統并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
省以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擬對直銷企業、直銷企業分公司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正式立案后10個工作日內,先行通過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報送簡要情況,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錄入系統,并逐級上報至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10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
(六)直銷協查信息
直銷協查信息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查明申請直銷企業(或申請擴大直銷區域企業)從事經營活動過程中的涉案及違法違章行為信息。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的協查通知后,應根據要求及時了解掌握企業的違法經營行為信息,并在規定時限內錄入信息系統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
(七)直銷報備信息
直銷報備信息是指《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信息內容,包括直銷員信息、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信息、直銷產品信息等。
1.直銷企業注冊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直銷企業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直銷企業報備披露信息,指導本系統結合報備披露信息開展監管工作。
2.直銷企業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轄區內直銷企業的報備披露信息進行監督管理;對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報備披露相關信息,以及報備披露信息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應依法進行查處。
3.直銷活動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本系統結合報備披露信息開展監管工作。
4.直銷活動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加強對報備信息的統計分析,掌握轄區內直銷經營情況,開展網上巡查,加大對直銷招募、培訓、考試、計酬等重點環節以及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直銷員、直銷培訓員等重點對象的監管力度,完善監管檔案,提高監管效率。
5.直銷活動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現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中發布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將線索和證據移送直銷企業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八)舉報投訴信息
舉報投訴信息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錄入批轉、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受舉報投訴錄入或社會群眾從外網直接舉報投訴通過系統自動分發的信息。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指定專人按照以下要求,負責舉報投訴信息的處理:
1.對一般舉報投訴信息,應在接收到舉報投訴信息1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理并填寫處理結果;
2.對于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報送處理結果的舉報投訴,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及時組織處理并審核處理結果,按規定時限要求逐級上報;
3.如接收的舉報投訴發生地不屬于本轄區管理范圍,應在5個工作日內退回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分發,并在分發退回欄注明退回原因;
4.對無從查證的舉報投訴信息或無效信息,可以不予受理,但應在不予受理欄填寫具體原因;
5.對舉報投訴案件的處理結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有必要上報的,可以逐級上報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
第五章 數據應用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充分利用打擊傳銷規范直銷信息數據,加強統計分析和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及時了解掌握傳銷、直銷動態,提高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的效能。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傳銷案件、查處傳銷行為時,可登錄信息系統,將涉嫌傳銷的組織或當事人的信息與信息系統存儲信息進行查詢比對,發現是否存在多次參與傳銷的情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部門,應當每天登錄信息系統,及時處理信息。
第十六條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依托信息系統,定期分析轄區內傳銷人員流入地區、流出地區分布情況,建立和完善傳銷人員流動情況通報機制,加大對轄區內重點區域、重點人群傳銷活動防范力度,實現有效監控。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充分利用直銷企業披露信息和授權查閱的相關信息,開展直銷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授權查詢轄區外及其他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使用共享數據應保證信息系統數據的合法運用和安全。
第十九條 各省級工商局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授權后,可下載本省的打擊傳銷規范直銷信息。
第六章 安全保密與獎懲
第二十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牢固樹立安全保密觀念,嚴格執行有關信息安全管理規定,確保信息系統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
第二十一條 本信息系統中的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工作數據信息僅限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內部使用。對于不宜公開的信息要嚴格執行政務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在業務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復制、刻錄或抄摘、轉發信息系統中的涉密信息,不得把不宜公開信息私自帶出工作場所或提供無關人員查閱、抄錄。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和經濟信息中心適時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推廣應用信息系統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信息錄入情況將納入年度打擊傳銷綜合治理工作進行考評。
第二十四條 對在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
第二十五條 未按本規定要求采集、上報打擊傳銷規范直銷數據,或者采集、上報的數據有錯誤,導致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失誤的,由采集、上報該數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按本規定使用打擊傳銷規范直銷數據,特別是未按規定使用了依法應當限制的相關數據,導致工作失誤或泄密的,由使用數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其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嚴重影響工作開展的單位或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切實把信息系統的推廣應用作為建立打擊傳銷規范直銷長效監管機制的重要手段,確保信息系統高效、安全、穩定、暢通運行。
第二十九條 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轄區范圍內信息系統使用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直銷監督管理局、經濟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