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68 號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趙效為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七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優化我市政策環境,市政府對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已經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將繼續有效的96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廢止的19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及原因說明、修改后繼續有效的7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及修改內容予以公布,其中廢止的19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從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附件:
1、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
2、廢止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及原因說明
3、修改后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及修改內容
附件1
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規范性文件名稱 發布機關
及日期 文 號
1 日照市邀請國外人員來華審批權限和手續的暫行辦法 市政府1991.02.22 日政發〔1991〕23號
2 日照市口岸倉儲業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1991.09.14 市政府令第5號
*3 日照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市政府1993.11.16 市政府令第8號
4 日照市文物保護管理規定 市政府1993.12.18 市政府令第9號
5 日照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1995.10.07 日政發〔1995〕102號
6 日照市城市全民義務植樹暫行辦法 市政府1995.10.07 日政發〔1995〕102號
7 日照市機關事業單位固定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暫行辦法 市政府1995.12.14 日政發〔1995〕147號
8 日照市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市政府1995.12.14 日政發〔1995〕147號
9 關于授予外國友人“榮譽市民”稱號實施辦法 市政府1996.04.22 日政發〔1996〕53號
10 日照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市政府1997.04.28 日政發〔1997〕75號
11 日照市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 市政府1997.06.05 日政發〔1997〕92號
12 日照市村衛生室(所)管理辦法 市政府1997.06.05 日政發〔1997〕93號
13 日照市地名管理實施辦法 市政府1997.06.23 日政發〔1997〕100號
14 日照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市政府1999.04.19 日政發〔1999〕39號
15 日照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市政府1999.08.11 日政發〔1999〕67號
16 日照市殯葬管理辦法 市政府1999.10.20 日政發〔1999〕93號
17 日照市人民政府專用章使用管理辦法 市政府1999.11.15 日政發〔1999〕101號
18 日照市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市政府1999.11.15 日政發〔1999〕101號
19 日照市閑置土地處理和利用辦法 市政府1999.11.15 日政發〔1999〕101號
20 日照市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1999.11.15 日政發〔1999〕101號
21 日照市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 市政府1999.11.15 日政發〔1999〕101號
22 日照市托幼工作管理規定 市政府1999.12.03 日政發〔1999〕107號
23 日照市環境保護責任書考核獎懲辦法 市政府辦公室1999.12.03 日政辦發〔1999〕70號
24 日照市封山育林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0.07.19 日政發〔2000〕51號
25 日照市肺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1.06.21 日政發〔2001〕33號
26 日照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1.06.21 日政發〔2001〕33號
27 日照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1.06.22 日政發〔2001〕34號
28 日照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金籌集和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1.06.22 日政發〔2001〕34號
29 日照市關于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 市政府2001.06.22 日政發〔2001〕34號
30 日照市行政獎勵表彰實施辦法 市政府2002.01.30 日政發〔2002〕10號
31 日照市市直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2.04.04 市政府令第28號
32 日照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社會化管理規定 市政府2002.11.14 市政府令第36號
33 (轉發)日照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社會化管理辦法 市政府辦公室2003.08.25 日政辦發〔2003〕49號
34 日照市城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3.09.04 市政府令第14號
35 日照市沿海防護林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3.12.14 市政府令第16號
36 日照市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 市政府2003.12.14 市政府令第17號
*37 日照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 市政府2003.12.14 市政府令第18號
38 日照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3.12.26 日政發〔2003〕74號
39 日照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 市政府2004.03.01 市政府令第19號
40 日照港(集團)有限公司工資總額和經營層年薪制管理辦法(試行) 市政府辦公室2004.03.10 日政辦發〔2004〕17號
41 日照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市政府2004.04.19 市政府令第20號
42 日照市國有土地租賃實施辦法 市政府2004.08.13 市政府令第23號
43 日照市區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4.12.17 市政府令第26號
44 日照市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辦法 市政府2005.03.28 市政府令第28號
45 日照市解決城市社區居委會配套用房辦法 市政府2005.09.14 市政府令第29號
46 (轉發)市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市政府辦公室2005.09.20 日政辦發〔2005〕53號
47 日照市審計結論落實工作暫行規定 市政府2005.10.02 日政發〔2005〕31號
48 日照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6.04.28 市政府令第30號
49 日照市招商引資跨區縣落戶企業稅收分配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6.04.30 日政發〔2006〕10號
50 日照市市級稅務部門經費與地方稅收實現數掛鉤試行辦法 市政府2006.04.30 日政發〔2006〕11號
51 日照市城市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 市政府2006.07.31 市政府令第31號
52 日照市首席技師選拔管理辦法 市政府辦公室2006.08.11 日政辦發〔2006〕45號
53 日照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6.10.29 市政府令第33號
54 日照市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選拔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6.10.31 市政府令第34號
55 日照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6.11.10 市政府令第36號
56 日照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6.11.10 市政府令第37號
57 日照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6.12.05 市政府令第38號
58 日照市石材業循環經濟促進辦法 市政府2007.02.01 市政府令第40號
59 日照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7.02.01 市政府令第41號
60 日照市干線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7.07.09 市政府令第42號
61 日照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 市政府辦公室2007.08.14 日政辦發〔2007〕74號
62 日照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7.09.30 市政府令第43號
63 日照市財政投資評審暫行辦法 市政府辦公室2007.10.12 日政辦發〔2007〕93號
64 日照市測繪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7.11.05 市政府令第45號
65 日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7.11.14 市政府令第46號
66 日照市市級公共工程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8.01.29 日政發〔2008〕7號
67 日照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 市政府辦公室2008.01.30 日政辦發〔2008〕6號
68 日照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8.02.03 市政府令第47號
69 日照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8.04.19 市政府令第48號
70 日照市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市政府2008.05.04 市政府令第49號
71 日照市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辦公室2008.05.30 日政辦發〔2008〕35號
72 日照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市政府2008.09.23 市政府令第50號
73 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8.12.01 市政府令第51號
74 日照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8.12.01 市政府令第52號
75 日照市工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8.12.18 市政府令第55號
76 日照市市級財政性城市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8.12.19 日政發〔2008〕59號
77 日照市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辦法(試行) 市政府2008.12.23 日政辦發〔2008〕65號
78 日照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8.12.31 日政發〔2008〕62號
79 日照市供熱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8.12.31 市政府令第56號
80 日照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市政府2009.02.03 市政府令第57號
81 日照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 市政府2009.02.21 市政府令第58號
82 日照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9.02.21 市政府令第59號
83 日照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9.02.25 市政府令第60號
84 日照市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9.02.25 市政府令第61號
85 日照市城市社區配套用房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市政府2009.03.31 市政府令第62號
86 日照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9.03.31 日政發〔2009〕15號
87 日照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優惠政策暫行規定 市政府2009.03.31 日政發〔2009〕16號
88 日照市股權質押融資暫行辦法 市政府辦公室
2009.05.15 日政辦發〔2009〕29號
89 日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市政府2009.07.18 日政發〔2009〕39號
90 日照市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9.08.15 市政府令第63號
91 日照市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9.11.29 市政府令第64號
92 (轉發)日照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9.12.22 日政辦發〔2009〕46號
93 日照市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細則 市政府辦公室2010.01.10 日政辦發〔2010〕1號
94 日照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市政府2010.01.11 日政發〔2010〕3號
95 關于支持自主創新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若干政策 市政府2010.04.02 日政發〔2010〕19號
96 日照市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市政府2010.06.25 日政發〔2010〕34號
注:序號前標*的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已與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一致,但因執行區域和執法主體資格的原因目前無法廢止或者修改,因此繼續有效,與現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不一致的內容,執行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附件2
廢止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及原因說明
序號 規范性文件名稱 發布機關
及日期 文 號 理由
1 日照市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暫行辦法 市政府1991.04.15 日政發〔1991〕48號 被《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1號)代替。
2 日照市能源利用監測暫行規定 市政府1992.09.04 日政發〔1992〕96號 主要內容與2007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2009年7月24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不相適應。
3 日照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市政府1993.11.16 市政府令第7號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形勢。
4 日照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市政府1994.05.15 市政府令第13號 主要內容與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2008年3月20日發布的《山東省殘疾人優惠扶持規定》不相適應。
5 日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市政府1994.07.16 市政府令第15號 主要內容與2009年12月25日發布的《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8號)不相適應。
6 日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 市政府1995.04.28 市政府令第21號 主要內容與2004年7月30日修正的《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不相適應。
7 日照市土地開發復墾規定 市政府1996.08.28 日政發〔1996〕115號 主要內容與2004年8月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7月15日修訂的《山東省土地復墾管理辦法》不相適應。
8 日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1997.09.15 日政發〔1997〕160號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形勢。
9 日照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 市政府1997.11.07 日政發〔1997〕187號 主要內容與2005年3月23日發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和2007年4月28日發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不相適應。
10 日照市城市規劃區內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辦法 市政府辦公室1998.10.06 日政辦發〔1998〕100號 被《日照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51號)代替。
11 日照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1999.08.03 日政發〔1999〕63號 主要內容與2007年8月26日修改的《物業管理條例》、2009年1月8日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不相適應。
12 日照市燃氣管理辦法 市政府1999.08.11 日政發〔1999〕66號 主要內容與2003年9月26日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不相適應。
13 日照市內陸漁業管理辦法 市政府1999.11.15 日政發〔1999〕101號 主要內容與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8年10月10日發布的《山東省漁業養殖與增殖管理辦法》等不相適應。
14 日照市農村優撫對象優待辦法 市政府2002.10.31 日政發〔2002〕66號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形勢。
15 日照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3.08.26 市政府令第12號 主要內容與2006年9月29日修正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相適應。
16 日照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3.12.14 市政府令第15號 主要內容與2009年11月5日發布的《山東省農村五保供養辦法》(省政府令第216號)不相適應。
17 日照市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4.07.18 市政府令第22號 主要內容與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9年6月30日發布的《日照市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不相適應。
18 日照市契稅征收管理辦法 市政府2005.02.04 市政府令第27號 根據財政部門職能變化,契稅征收業務定于2010年底轉交地稅部門。
19 日照市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2006.07.31 日政發〔2006〕33號 主要內容與《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不相適應。
附件3
修改后繼續有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
目錄及修改內容
一、日照市水路運輸管理規定(日政發〔1999〕82號,1999年9月14日發布,2008年12月8日第二次修訂)
1、刪除第六條。
2、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營業性水路貨物運輸的承運方和托運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運輸合同。”
3、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凡在我市注冊的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規費。”刪除第二款;將第四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收取的各種規費,均應使用財政、稅務部門制定的專用票據,并按規定解繳。”
4、刪除第四十一條。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二、日照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日政發〔2001〕32號,2001年6月22日發布,2008年12月8日修訂)
1、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一百周歲以上老年人,由市政府撥款每月發給二百元的長壽補貼金,具體工作由市老齡工作機構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操作。”
三、日照市“一日游”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號,2003年8月26日發布)
1、將第十四條中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修改為“旅行社條例”。
四、日照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1號,2004年7月11日發布,2008年12月8日修訂)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為主(即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以及與該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相關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2、將第十三條修改為:“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下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后,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五、日照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5號,2006年10月31日發布)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有效保護日照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以下稱日照綠茶),規范日照綠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維護日照綠茶的生產經營秩序,確保日照綠茶的品質與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將第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日照綠茶是指茶葉鮮葉全部產自日照市的現轄行政區域,并在上述區域范圍內按照DB37/T541《地理標志產品 日照綠茶》生產的綠茶。”
3、將第四條修改為“日照綠茶的保護范圍是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第43號公告批準的范圍,即日照市的東港區、嵐山區、莒縣、五蓮縣、日照經濟開發區現轄行政區域。”
4、將第六條第(四)項修改為:“對專用標志的印刷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
將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為:“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符合DB37/T541《地理標志產品 日照綠茶》的檢驗合格報告;”
6、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專用標志由使用者到具備相關資質的印刷企業印刷,并將印刷的包裝物和粘貼標志的圖案、種類、數量以及印刷企業名稱向日照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備案。”
7、將第十六條改為“日照綠茶的產品質量和品質應當符合DB37/T 541《地理標志產品 日照綠茶》。產品包裝的標識必須真實,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質檢總局《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以及GB 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法律、法規、標準要求。”
8、將第十九條第三款改為:“在茶葉加工過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茶葉作為原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將第十九條第四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六、日照市循環經濟促進辦法(市政府令第39號,2007年2月1日發布)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農業、社會生活以及其他行業和領域的循環經濟促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從事生產、流通、消費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3、將第四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循環經濟發展工作。
市經信部門統一組織協調全市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市發改、環保、教育、科技、財政、建設、文化、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循環經濟發展工作。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采取多種形式,積極發展循環經濟。”
4、將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
5、刪除第三十八條。
6、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經發改、經信、環保等部門確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循環經濟發展的項目,環保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發改、經信部門應當優先予以立項;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優先安排項目用地;對工業企業的廠房建設工程,城市建設部門要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符合高新技術條件的,科技部門應當推薦申報高新技術項目;金融部門應當優先給予信貸扶持。”
7、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發改、經信、財政、環保、科技等部門要幫助企業開展循環經濟項目的申報,爭取上級部門對循環經濟項目的扶持資金。”
8、將第四十九條改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市經信、發改、環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選市級循環經濟示范項目。”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七、日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市政府令第44號,2007年10月18日發布)
1、將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每年度評審一次。市科學技術獎分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市科學技術合作獎。
市科學技術最高獎和市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市科學技術最高獎每年度授獎人數不超過1名。市科學技術合作獎每年度授獎數量不超過2項。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每年不超過80項。”
2、刪除第五條第二款。
3、將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技術創新,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生態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將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在本市的企業發展、環境保護、公共安全、醫療衛生、城市建設以及其他社會事業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科技項目的第一完成者。”
4、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市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與我市企事業單位建立了長期科技合作關系,在產學研合作或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技術及其產業化工作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實現科技成果在我市轉化和產業化,并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市外、境外個人或單位。”
5、將第八條修改為第九條,將第(六)項修改為:“在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中,特別是在科技研發機構、科技創新平臺、科技人才隊伍、科技中介機構、科技投融資體系建設等方面,成效明顯,做出突出成績,為推動全市科技進步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組織。”
6、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將第(三)項修改為“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及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的;”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屬于軟科學類的研究項目。”
7、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原則上要經過市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或其他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評價。
擁有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著作權、技術標準、新產品、生物新品種等,經過一年以上生產實踐應用證明、有較明顯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可以直接申報市科學技術獎。”
8、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向具備推薦資格的單位提交《科學技術獎申報書》,并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及完整的技術資料。
推薦單位對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應當進行公示。”
9、刪除第十二條。
10、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等活動,應當逐步采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進行管理。”
11、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專業組的評審結果進行復審后提出授獎項目建議,并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15天。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異議處理結果,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12、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將第二款修改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獎金為20萬元人民幣,其中8萬元屬于獲獎者個人所得,12萬元用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經費。”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科學技術合作獎獎金每項5萬元。”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金分別為5萬元、3萬元和1萬元人民幣。”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上述文件修改后的文本,由《日照政務》全文刊登,作為標準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