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日照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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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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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山海天旅游度假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高等院校,市屬各企事業單位,國家、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日照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妥善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體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職工等住房困難群體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建設、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物價、地稅、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各區、街道、社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發展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管理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有償租住和有限期承租。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籌集:
(一)通過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二)經政府批準可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性資金;
(三)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的資金;
(四)其他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住房;
(二)社會機構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資新建、改建的住房;
(三)園區、企業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閑置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條件的住房。
人才公寓、農民工公寓和干部、教師周轉房等租賃性住房,按有關規定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第八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以配建為主,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產業布局,充分考慮供應對象的就業和生活要求,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盡可能將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并同步做好小區內外配套設施建設。
第九條 外來務工人員比較集中的園區,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向本園區或者本企業職工出租,只租不售。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體宿舍。
屬于成套住房的,單套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40—60平方米;屬于集體宿舍的,應當符合《宿舍建筑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質量安全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有關強制性標準,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驗收和保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安全負最終責任。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并優先供應。
面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人民銀行、銀監會有關規定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并在房屋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共租賃住房性質。
屬于共有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主要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群體。園區、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將在本園區、企業工作的住房困難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
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也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還可以同時申請廉租住房補貼,每戶補貼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所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金額。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配租;社會機構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由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組織。
園區、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參照本辦法自行組織配租,配租情況應當報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備案。
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信息數據庫和分戶檔案,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申請租賃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請人家庭為無房戶、危房戶以及使用面積人均低于10㎡的住房困難戶。
第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請租賃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房困難家庭申報登記表;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的原件及復印件;
(五)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等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材料。
前款所列證明材料,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出具;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社區出具。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主要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提出初審意見;
(二)經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信息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三)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應當在新聞媒體和所在單位(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綜合考慮申請人情況和房源情況,采取分別排序等方式實施配租;
(五)準予配租的,與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載明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基本情況,房屋使用要求、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物業服務費等其他有關費用繳納、維修責任、退出約定及違約責任等事項。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
第二十一條 已準予配租的家庭,超出規定期限未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放棄本批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并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財政等部門,統籌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供應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確定,并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和投資補助。
社會機構投資建設和園區、企業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由產權單位收繳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合理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并承擔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進行簡單裝修,配備必要生活設施,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承租人不需裝修即可入住。
承租人進行裝修的,不得破壞房屋的結構,不得改變房屋的功能,新的裝修已經破壞原有裝修或者致原有裝修不能使用的,退租時不得拆除或者破壞裝修,不得要求補償。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有權利和義務對公共租賃住戶的使用情況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并查處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行為,確保房屋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應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年度復核等方式,及時掌握承租人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的有關情況,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向承租人下達《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通知單》,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一)經出租人復核已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
(二)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借、轉租及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閑置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的;
(四)累計6個月未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的;
(五)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于經營活動的;
(六)承租人又租賃其他住房的。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為3個月。逾期未退出的,按市場租金標準執行。承租人拒絕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也不執行市場租金標準的,出租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清退,該承租人5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任何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九條 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需繼續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出租人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續簽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或者雖提出申請但經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按市場租金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后,出租人應當書面通報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所收回的房屋繼續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或者職工配租。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墻體、墻內管道和線路、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由出租人負責,出租人也可以委托專業服務企業管理。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護和管理的資金使用計劃,由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編制,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撥付。
第三十二條 園區、企業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后期管理,由本園區、本企業參照本辦法規定自行負責,配租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報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違反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取消其承租資格,由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責令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并補交市場租金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差額,該申請人5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任何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條 社會機構及園區、企業違反已批準的項目計劃和土地供應條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協議》約定,以及將所建公共租賃住房擅自出售、挪作他用、自行組織配租或者不報主管部門備案的,不得享受政府支持政策;已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補交政策優惠或者減免的費用,并記入相應的信用評價體系。
市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嵐山區、莒縣、五蓮縣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