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 務 院 機 關 事 務 管 理 局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
公告
2011年第40號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現予以發布,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附件: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降低行政成本,推進節能減排,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采購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公務用車包括轎車、越野車及多功能乘用車。
第三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和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第四條 《目錄》按照企業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聯合發布的程序產生。《目錄》的制訂和發布,應當公開、公正、科學、高效,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主管部門組織汽車行業第三方機構的技術經濟專家組成《目錄》評審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專家組主要職責如下:
(一)申報企業和車型的技術審查;
(二)參與《目錄》車型專項核查;
(三)與《目錄》相關的其他技術支持。
第二章 申報企業及車型條件
第六條 申報《目錄》的汽車生產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的汽車生產企業;
(二)具備持續的整車技術研發和產品改進能力,設有產品研發機構,近兩年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
(三)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內沒有重大知識產權糾紛、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四)自覺加強銷售和服務網絡管理,規范銷售和售后服務。實施全國統一的汽車質量保證和服務承諾,并認真履行。
第七條 申報《目錄》的車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告》內車型;
(二)申報企業應擁有申報車型的產品工業產權、產品改進及認可權、產品技術轉讓權及國內外市場銷售權;
(三)申報前已經連續生產銷售3個月(含)以上,并保證進入《目錄》后連續生產銷售時間不低于6個月;
(四)申報《目錄》的轎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其中機要通信用車發動機排氣量不超過1.6升,價格不超過12萬元;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等新能源轎車扣除財政補助后價格不超過18萬元。申報《目錄》的其他車型:具體要求結合實際用車需求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目錄》的制訂
第八條 《目錄》為年度目錄,原則上每年制訂、發布一次。
第九條 申報《目錄》的企業應按照主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格式見附件二)。
第十條 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專家組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評價指標體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車型性價比指數計算工作,形成《目錄(征求意見稿)》。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目錄(征求意見稿)》。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目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目錄》適用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目錄》車型申報和評審的監督管理,不定期對列入《目錄》車型的產品技術指標、配置、價格和服務等開展專項核查,查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資料和數據,并保持《目錄》車型技術參數、性能、配置、價格等相對穩定,不得隨意提高價格或降低車輛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該車型入選《目錄》資格:
(一)產品已停產的;
(二)產品參數和配置信息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廠家申報價超過規定價格的;
(四)用車單位反映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專項核查中發現不符合本細則要求的;
(六)其他違反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的。
第十七條 專家組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細則規定程序及要求,科學、認真、負責、公正地開展相關工作。對所承擔的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企業的申報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加強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報《目錄》的企業和車型有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可向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九條 汽車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暫停申報資格,并取消《目錄》內所有車型。
(一)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
(二)企業生產車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車輛故障頻繁且不能及時維修解決,影響公務需求保障的;
(四)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五)影響專家組成員客觀公正開展工作且情節嚴重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條 專家組和相關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名詞解釋.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119/1c6f6506c16a1031384b01.doc
2.《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企業申報材料.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119/1c6f6506c16a1031386802.doc
3.《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評價指標體系.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119/1c6f6506c16a10313881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