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的通知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的通知
安監總煤監〔2011〕18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各類煤礦特別是停產整頓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促進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十項要求”
一、切實落實責任。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講政治、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充分認識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艱巨性、復雜性、長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訓,不斷強化防范措施,切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敢于執法、善于執法、嚴格執法,認真履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責任,嚴格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停產整頓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點。要加大工作力度,重點抓好對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及水害、火災和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礦井的監督檢查,突出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瓦斯防治相關措施,強化水害、自然發火及沖擊地壓防治工作,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嚴格落實區域和局部“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凡發現煤礦未按規定實施防突、防治水、防滅火、防沖擊地壓措施,存在重大隱患仍繼續生產的,必須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有關證照,嚴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強化規范執法。要進一步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增強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的法制觀念,嚴格依照《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認真開展行政執法。要按照“嚴標準、依程序、重細節、求閉合”的原則,規范執法行為,進一步健全完善規范化、程序化的執法工作制度,明確監管監察執法工作流程,規定案件辦理各環節的運行時限、辦理要求和責任人,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科學執法、廉潔執法,不斷提高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強化地方監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檢查中發現應當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要下達停產整頓指令,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依法實施經濟處罰;將執法文書抄送有關部門,告知相關部門依法暫扣相關證照,并及時將責令煤礦停產整頓的決定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在煤礦停產整頓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指導煤礦按照整改方案進行整改,防止非法違法生產。煤礦整改完成后,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國土資源、煤炭行業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聯合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
五、強化國家監察。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落實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計劃,扎實開展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現場監察中發現煤礦應當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的,要立即下達執法指令,依法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應行政處罰;告知相關部門依法暫扣相關證照或控制火工品供應、限制供電,并且書面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礦停產整頓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檢查,整改完成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停產整頓期滿后,要進行復核;發現未經復核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的,要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經停產整頓后仍然達不到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要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監察中發現的相關重要情況,要及時向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人民政府報告。
六、強化聯合執法。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與煤炭行業管理、國土資源、工商、公安、供電等部門的溝通和協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導、部門聯動、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定期召開聯合會議,向有關部門通報執法情況,形成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執法合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行為。
七、強化責任追究。對隱患排查不認真、未按規定報告、整改措施不落實、違法違規組織生產、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煤礦及其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依法查處的安全監管監察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煤礦停產整頓期間,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不力,致使煤礦整改不認真而繼續生產的,要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礦企業要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強化現場管理,定期組織、深入排查治理煤礦各生產系統、各生產環節的安全隱患。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堅決停止生產,制定整改方案,確保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并按規定及時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九、落實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煤礦企業接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停產整頓指令后,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煤礦主要負責人要組織制定整改方案,按停產指令的要求確定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制定并執行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整改方案要報有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整改完成后,煤礦主要負責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隱患整改驗收標準組織自檢,自檢合格后,按規定向有關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復生產。
十、落實有序退出機制。對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發火、沖擊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隱患,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論證結論,作出是否關閉煤礦的決定。對決定關閉的煤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緊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