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1986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經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現將《關于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此外,刑事技術人員執行《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訂實施細則。
附:關于法醫技術人員靠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細則(1986年5月)
法醫學是醫學的一個重要學科,為了促進我國法醫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加速法醫事業的發展,調動廣大法醫技術人員的積極性,按照《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結合法醫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法醫技術人員按照《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法醫技術職務是根據法醫工作的任務、性質和實際需要,比照衛生技術人員職務,為政法系統從事法醫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鑒定和技術管理人員設置的工作崗位。
第二條 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并從事法醫技術工作的人員,均可申報相應法醫技術職務。經法醫技術職務評審組織確定任職資格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領導進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的范圍是:
(一)聘任或任命法醫技術職務,限于現職的法醫技術人員。原在法醫技術崗位工作,現已調到其他崗位工作的,不再評審和聘任法醫技術職務。
(二)在法醫技術單位擔任行政領導的法醫技術人員,原則上不兼任技術職務。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須經評審組織確定任職資格,按規定辦理聘任手續,并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條 比照衛生技術職務名稱,法醫技術職務名稱相應定為:主任法醫師、副主任法醫師、主檢法醫師、法醫師、法醫士。主任、副主任法醫師為高級職務,主檢法醫師為中級職務,法醫師和法醫士為初級職務。
第四條 聘任或任命法醫技術職務,必須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法醫士:
(一)了解本專業基礎理論,能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術;
(二)在主檢法醫師指導下,能承擔輔助性的技術工作;
(三)中等專業學校或大學專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
法醫師:
(一)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能力;
(二)在主檢法醫師指導下,能承擔一般的法醫技術工作;
(三)初步掌握一門外語;
(四)中等專業學校畢業,擔任法醫士職務五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擔任法醫士職務二年(在縣及縣以下單位工作的,確實具有擔任法醫師條件的可提前一年聘任為法醫師)以上;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
主檢法醫師;
(一)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先進技術,并能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二)有較豐富的法醫工作經驗,有獨立解決較復雜技術問題的能力,取得具有一定價值的科研成果或取得較顯著的工作成績;
(三)具有指導初級法醫技術人員開展科學研究和法醫鑒定的能力;
(四)較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五)研究生班結業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擔任法醫師職務三年以上;取得碩士學位,擔任法醫師職務二年以上;取得博士學位;大學專科或大學本科畢業,擔任法醫師職務四年以上。
副主任法醫師:
(一)具有本專業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吸收最新科研成就并應用于實際工作;
(二)工作成績突出,有豐富的法醫工作經驗,能解決較重大的技術問題,或有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著作;
(三)能指導和組織本專業全面的技術工作,具有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
(四)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五)取得博士學位,擔任主檢法醫師職務二年以上;具有大學本科(含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擔任主檢法醫師職務五年以上。
主任法醫師:
(一)精通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需要和專業發展,確定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方向;
(二)工作成績突出,有豐富的法醫工作經驗,能解決重大的法醫技術問題,或有高水平的科學專著、論文或經驗總結;
(三)作為本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善于指導和組織本專業全面的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具有培養專門人才的能力;
(四)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五)擔任副主任法醫師職務五年以上,對法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
為廣開才路,不拘一格選拔和使用人才,對在法醫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實際技術水平已達到相應任職條件者,可不受學歷和任職年限的限制,聘任或任命相應的技術職務。
1983年9月以前已獲得法醫技術職稱,或由相應的職稱評定委員會評定了職稱并上報待批的合格人員,承認其具有相應法醫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凡1966年底以前參加法醫技術工作的人員,外語可不作為必備條件。
第五條 法醫技術職務的申報程序如下:
(一)填寫技術職務申報表;
(二)撰寫反映本人技術工作經歷和水平的技術工作總結報告。這是評審法醫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其內容應當能反映本人申報職務級別所要求的條件,如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的學習過程、工作成績、論著、工作經驗等。凡是與他人合作的研究課題或法醫鑒定任務,應當說明本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所寫材料要實事求是,文字力求簡明,重點突出。對偽造學歷、謊報成績等弄虛作假者,取消其被評審資格。
(三)所提交技術職務申報材料,一般應當列出主要研究項目名稱、鑒定時間、應用效果,承辦疑難案件的情況,論著題目、發表時間等,并提交能反映本人技術水平的有代表性的材料。
第六條 法醫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組織的任務是:按照任職條件,對申報人員進行全面考核、評議、審定,并提出任職意見。考核內容包括: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技術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成績,職業道德等。
評審委員會、評審組成員一般為五至十一人,其中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是具有較高技術職務和較高技術水平的法醫技術人員,并設主任(組長)一人,副主任(副組長)一至二人。評審組織可以是常設機構,也可在需要時臨時組建。其成員必須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
省、部級以及確實具備高級職務評審條件并經授權的單位,可組建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省、部級以下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初級技術職務評審組織;技術力量薄弱、不具備成立評審委員會條件的,可請外單位評審委員會代評,或請外單位專家與本單位專家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也可由上級評審委員會承擔評審任務。
評審組織召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被評審人員的任職資格,須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贊成票數超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才算通過。
評審組織下設辦公室,或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法醫技術職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領導進行聘任或任命,并頒發聘書或任命書。評審組織確定任職資格的人數,與聘任或任命的職務數額相等為宜。
聘任制或任命制均有一定任期。高級職務任期一般為五年,中、初級職務一般為三年,可續聘或連任。在受聘任期間,工作成績突出的,可申報高一級的職務。經評審確實符合條件,可另行聘任或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