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11〕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將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對走私犯罪作了較大修改。為切實做好走私犯罪審判工作,現就審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犯罪案件時,可參照適用修正前的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規定的數額標準。
二、對于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可由各地人民法院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本地實際確定。各地人民法院要依法審慎穩妥把握好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適用,爭取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三、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走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