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新能[2011]3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中國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葛洲壩集團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加強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范勘察設計和設計變更行為,保證設計質量和工程安全,根據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實際,我局組織制定了《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一、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二、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一:
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保證勘察設計質量和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工程項目、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工程項目和抽水蓄能電站項目(以下簡稱水電工程)。其他水電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是指根據水電工程建設要求,查明、分析和評價工程場地地質條件,分析論證技術、經濟、資源和環境相關情況,確定工程設計方案,編制勘察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四條 水電工程建設應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應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實現水電開發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水電工程勘察設計階段分為河流水電規劃(或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招標設計及施工詳圖設計等五個階段。勘察設計單位應分階段開展工作,提出符合相應階段規程規范要求的勘察設計文件。
第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法進行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確保勘察設計文件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并對勘察設計的成果質量負責。
第七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級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負責和參與本行政區域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發揮設計咨詢的作用,鼓勵在大型水電工程勘察設計工作中開展工程設計咨詢,提高設計水平,優化設計方案,保證設計質量。
第二章 資質與合同
第九條 從事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勘察設計單位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大型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應具有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水力發電);承擔壩高200米及以上水電工程和地震基本烈度Ⅷ度及以上高壩水電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應具有大(1)型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業績。
第十一條 水電工程勘察設計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發包工作一般應在河流水電規劃或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批準后進行。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和業績的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將所承攬的勘察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依法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對勘察設計工作范圍、內容、深度、進度、質量及服務進行約定,保證合理的勘察設計周期,執行國家有關勘察設計收費標準。
建設單位不得強迫或暗示勘察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兩個及以上單位承擔同一工程勘察設計的,合同中應明確主體勘察設計單位。主體勘察設計單位負責總體策劃、組織協調和設計集成。其他勘察設計單位負責向主體勘察設計單位提供資料和成果,并對其成果質量負責。
第三章 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做好勘察設計工作策劃,確定勘察設計的重點以及相關技術路線,編制勘察設計科研工作大綱,合理配置與勘察設計任務相適應的資源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收集并分析勘察設計工作所需的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生態環境、移民安置、經濟社會發展等基礎資料,所采用資料應真實、有效。
第十七條 工程地質勘察應涵蓋樞紐工程建設區、水庫淹沒影響區和移民安置區。勘察設計單位應重視對斷層、滑坡體、堆積體、泥石流、巖溶、崩塌等不良地質現象的調查分析,保證選址的合理性和建筑物地基的安全性。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工程需要,組織開展重大技術問題研究和科技攻關工作,科學論證工程設計方案,確保工程安全可靠。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會同地方政府按階段要求開展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工作。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應以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礎,與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等相適應,聽取移民和安置區居民以及建設單位的意見。
可行性研究階段,移民安置規劃設計文件應達到樞紐工程同等設計深度。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依據批復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報告和安全預評價報告,開展環境保護措施設計、水土保持措施設計和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以審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開展招標設計,復核、深化和細化設計方案,滿足招標文件編制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負責編制施工詳圖階段設計文件,滿足工程施工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對涉及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注明有關安全質量方面的提示信息,對防范工程安全質量風險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建立健全技術質量管理體系,落實技術質量責任制,對勘察設計產品進行分級管理,按規定履行勘察設計文件校審制度,并做好勘察設計文件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技術審查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水電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實行技術審查制度,委托行業技術管理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包括河流水電規劃報告(或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報告)審查、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有關專題報告審查。
第二十五條 技術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檢查勘察設計工作是否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評價勘察設計范圍、內容和深度是否滿足規程規范的要求;審議勘察設計采用基礎資料是否全面準確、重大技術問題是否論證充分、結論是否正確;審定工程主要特征參數及工程設計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協調工程綜合利用等有關問題。
第二十六條 審查單位應堅持技術決策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科學性,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技術審查工作,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以及建設單位的意見,形成技術審查意見,并對審查結論負責。
技術審查工作完成后,審查單位應及時將審查意見上報國家能源局,并印送建設單位和有關單位。
第二十七條 經審查的勘察設計文件是后續勘察設計工作的基礎。
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審查意見是項目核準和建設的技術依據。
第五章 現場服務
第二十八條 工程施工階段,勘察設計單位應設立現場設計代表機構,及時派駐相應的技術人員,制定相關工作制度,提供現場技術服務,滿足工程建設要求。
第二十九條 現場設計代表應做好技術交底;跟蹤現場施工情況,研究并及時解決工程建設有關技術問題;參與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的檢查驗收;配合工程質量檢查、質量監督、安全鑒定和工程驗收等工作。
第三十條 現場設計代表應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地質編錄和工程地質條件預測預報;根據開挖揭露的地質條件和工程其他實際情況,加強工程重大技術問題解決方案的復核,及時完善設計方案和施工技術要求。
第三十一條 現場設計代表發現不按設計文件要求施工、野蠻施工、弄虛作假或偷工減料等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反映。必要時,應報告質量監督機構和國家能源局。
第六章 設計變更
第三十二條 招標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階段,對審定的工程特征參數、工程設計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進行的調整、補充和優化均屬設計變更。
第三十三條 工程設計變更分為一般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一般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負責編制設計變更文件。重大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單位編制專題報告,報原審查單位審查。
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設計回訪
第三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定期開展樞紐工程設計回訪,檢查評價樞紐建筑物和主要設施設備的安全性、適用性。根據工程實際需要,開展必要的設計復核,總結勘察設計經驗,并為工程安全運行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五條 樞紐工程設計回訪分為全面設計回訪和專項設計回訪。全面設計回訪至少每10年一次。首次全面設計回訪,應在工程投入運行后的5年之內進行。專項設計回訪視需要進行。
建設單位或運行管理單位應為設計回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勘察設計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或運行單位提交設計回訪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水電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工程設計和建設管理,規范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安全和質量,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水電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工程項目、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的水電工程項目和抽水蓄能電站項目(以下簡稱水電工程)。其他水電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 設計變更是指在招標設計階段和施工詳圖階段,對審定的工程主要特征參數、工程設計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等所進行的改變,包括調整、補充和優化。
第四條 設計變更應堅持科學求實的原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做到先論證、后審查(或審核)、再實施。
第五條 設計變更分為一般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是指涉及工程安全、質量、功能、規模、概算,以及對環境、社會有重大影響的設計變更。除此之外的其他設計變更為一般設計變更。
水電工程重大設計變更的界定見附件。水電工程概算調整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結合工程建設實際,復核工程設計方案和主要參數,及時提出必要的設計變更文件。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提出變更設計的建議,設計單位應考慮施工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影響,對變更設計的建議進行技術、經濟論證。確需變更的,由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
第八條 重大設計變更文件應達到或超過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深度要求。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概況;
(二)重大設計變更的緣由和必要性、變更的項目和內容、與設計變更相關的基礎資料及試驗數據;
(三)設計變更與原勘察設計文件的對比分析;
(四)變更設計方案及原設計方案在工程量、工程進度、造價或費用等方面的對照清單和相應的單項設計概算文件;
(五)必要時,還應包含設計變更方案的施工圖設計及其施工技術要求。
第九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因搶險救援或應急處置導致的設計變更,應由參建各方代表簽字確認。屬于重大設計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并按規定程序報審。
第十條 審查單位在收到建設單位重大設計變更審查申請后,負責組織開展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十一條 經審定的重大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確需再次變更的,建設單位須組織設計單位先進行必要性論證,報原審查(或審核)單位同意后,再行編制設計變更文件,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二條嚴禁借設計變更變相擴大工程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嚴禁借設計變更,降低安全質量標準,損害和削弱工程應有的功能和作用;嚴禁肢解設計變更內容,規避審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水電工程重大設計變更范圍目錄
水電工程重大設計變更范圍目錄
(一)設計條件和安全標準
1、工程開發方式、開發任務及工程規模的變化;
2、水庫特征水位、水庫調度運行方式重大改變;
3、工程等別及主要建筑物設計安全標準的變化。
(二)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壩、廠址及其主要建筑物場址的變化;
2、主要建筑物的布置或結構方案的改變;
3、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單體水工建筑物;
4、主要筑壩材料料源方案的改變;
5、施工導流方式或導流建筑物方案的變化;
6、工程總進度及主要控制進度的變化。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
1、電站接入系統方式和電氣主接線方案的變化;
2、機組型式、單機容量和重要技術參數的變化;
3、高壓配電裝置和高壓引出線設計方案的變化;
4、電站控制運行方式及繼電保護方案的重大變化;
5、金屬結構設備布置方案及設備型式的重大變化。
(四)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
1、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重大變化;
2、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工程項目的增加或取消。
(五)移民安置
1、征地范圍調整及重要實物指標的較大變化;
2、移民安置方案與移民安置進度的重大變化;
3、城(集)鎮遷建和專項處理方案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