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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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科學考核評價各地、各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切實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規定,結合泰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注重實效,考評結合、多方參與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現場考核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不定期日常考核和年度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年度現場考核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外部評議等。
第五條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計分方式,另設加分項,不定期日常考核所占權重為30%,年度現場考核所占權重為70%,其中外部評議所占權重為10%。
第六條考核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為優秀,80-89分(含80分)的為良好,60-79分(含60分)的為合格,低于60分的為不合格。
第七條 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三)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機構設置、經費保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落實情況;
(四)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建立運行和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建設情況;
(五)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六)宣傳、公安、城管、財政等其他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
(七)食品安全監管年度計劃制定落實、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專項整治等重點工作開展情況;
(八)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實施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情況;
(九)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十)食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建設情況;
(十一)對下級人民政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評議、考核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時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臺食品安全監管重要創新性制度、模式和方法的;
(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或經驗做法在全市、全省、全國推廣的;
(三)及時破獲和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國家和省、市明確的其他加分事項。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被全國、全省性媒體曝光或國家、省有關部門查處,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或處置不力造成事故影響擴大、人員和財產損失嚴重的。
第十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結合國家和省食品安全工作重點,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依據考核辦法和實施方案,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食安委有關成員單位實施不定期日常考核評價,日常考評情況納入年度綜合考核。
第十二條 外部評議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包括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評議和公眾滿意度調查,二者權重各占50%。
第十三條年度現場考核一般安排在當年12月或次年1月進行。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將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況書面報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在自查基礎上,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成立考核小組,對各市(區)、醫藥高新區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實施現場考核。次年1月底前,綜合日常考評、年度現場考核及外部評議情況,形成有關地區、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綜合考核報告和考核結果,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以適當方式反饋。
第十四條 設立食品安全工作專項獎勵資金,市人民政府對在考核中獲得優秀、良好等次的地區、部門予以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地區、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
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結合泰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層層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
第三條 實施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違法必糾、錯責相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級農業行政、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各級農業行政、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級農業行政、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建立系統內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按照“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獎懲”的要求,劃定監管責任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具體獎勵與懲罰辦法,把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層層落實到位。
第七條 對食品安全工作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一)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本級農業行政、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
(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的;
(三)未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劃的;
(四)未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未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的;
(五)對國家和省、市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成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的;
(七)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
(八)瞞報、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阻礙、干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阻礙、干涉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的。
第九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一)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在監管執法及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過程中收受賄賂的;
(三)參與、包庇或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施食品安全監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原料進入生產、經營、餐飲服務環節,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或事故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條件或程序,發放相關證照或認證證書的;
(三)對確定為有毒有害、假冒偽劣的食用農產品、食品、食品添加劑,未就地沒收或組織銷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依法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對監管范圍內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未及時組織查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因不服從或消極對待同級地方人民政府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或不全面履行同級政府確定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造成較長時間或較大范圍食品安全監管空白狀態的;
(七)因工作懈怠、失職等原因造成監管職責范圍內較長時間或較大范圍內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
(八)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置或處置不力,造成事故擴大或蔓延的;
(九)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按規定查辦群眾舉報或有關部門移交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
(十一)其他食品安全違法執法或不當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