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忻州市建筑施工揚塵和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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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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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忻州市建筑施工揚塵和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忻州市建筑施工揚塵和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城市建筑施工揚塵和噪聲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原國家環保總局發布)《原國家環保總局、建設部關于有效控制城市揚塵污染的通知》、《山西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主城區范圍內的建筑施工揚塵和噪聲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建筑施工,拆遷工地,土方開挖運輸工程,道路、橋梁及公用設施施工,運輸)等活動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本辦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建筑施工,拆遷工地,土方開挖運輸工程,道路、橋梁及公用設施施工,運輸)等活動中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的現象。
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包裝水泥、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房屋拆除施工工程、道路、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運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維修、改造活動中產生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納處置場地。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路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車輛通行管理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環境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工作,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市人民檢察院負責環保部門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認為本部門工作人員觸犯《刑法》第九章有關條款規定或發現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有關環境保護瀆職等職務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審查。
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環保部門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立案和強制執行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環保部門應當制定揚塵和噪聲污染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住建、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根據揚塵和噪聲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其職責范圍內的揚塵和噪聲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減少揚塵和噪聲污染。
第六條 環保部門應當加強揚塵和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和噪聲污染場所、設施的監督檢查。環保部門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對揚塵和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造成揚塵和噪聲污染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環保部門、住建部門、交通部門已設立舉報電話(環保12369、住建12319、交通96566),接受舉報和投訴;受理揚塵和噪聲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檢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對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獎勵。
第八條 建立揚塵和噪聲污染防治定期通報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舉報、投訴和檢查發現的揚塵和噪聲污染問題進行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反饋環保部門。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和房屋拆除作業中產生揚塵和噪聲污染的應按已制定的制度向市級環保部門繳納揚塵污染排污費和噪聲超標排污費。
第十條 建設單位依法向環保部門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作為第一責任人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進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施工單位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組織實施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和作業記錄臺帳,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從事房屋建設、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前5個工作日內報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工程開工前,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圍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間應當保持公示內容的清晰完好,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結束。從事道路與管線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前5個工作日內報工程所在地的監管職能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時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在其周圍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閉性圍攔;工程腳手架外側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
(二)工程項目竣工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積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
(五)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做到泥漿不外流,廢漿應當采用密封式罐車外運。
(六)在城區范圍內,混凝土攪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攪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現場露天攪拌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揚塵防治措施。
(七)施工單位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條 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時,除符合建設工程施工一般防塵要求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應當采用密閉方式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五)閑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鋪裝。
第十四條 道路與管線工程的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時,除符合建設工程施工一般防塵要求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應當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采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十五條 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時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時,應當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房屋時,采取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第十六條 物料運輸時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整治范圍內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采用密閉化車輛運輸。不具備密閉化運輸條件的,應當委托符合密閉化運輸要求的單位或個人承運。
(二)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確保設備正常使用,運輸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第十七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采用混凝土圍墻或者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處設置車輛清洗的專用場地,配備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五)劃分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第十八條 城區建筑施工的施工單位在進行施工時應當符合下列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筑施工項目必須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中提出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行施工。
(二)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招標時,必須按國家有關環保規定合理確定建設工期,禁止施工工地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三)在整治范圍內建筑施工中使用產生振動和噪聲的機械、設備,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十五天向環保部門提出申報,并登記備案。
(四)在環境敏感區進行產生高大聲響及強烈震動的作業,如使用打樁機、破碎機、推土機、挖掘機、打夯機、路面切割機、混凝土電動震搗機械等,不得在夜間22:00到次日早6:00之間進行(中、高考期間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確因工程需要確須在此段時間內作業的,應報請環保部門批準,同時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五)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采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機械和設備,并在施工場地內對其進行合理布置。同時應積極使用商品混凝土,減少建筑施工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六)提倡文明施工,進出施工工地的運輸車輛在禁鳴區域內不得鳴號,裝卸建筑材料應輕搬、輕放,嚴禁亂拋、丟建筑材料,避免和減少噪聲排放。
(七)嚴禁在施工現場采用高音喇叭指揮作業,提倡輕哨、手語指揮的文明作業方式。
(八)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指定專人負責建筑噪聲的監控管理工作,把好文明施工關。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污染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運輸車輛未按要求采取密閉措施或其它防護措施導致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在運輸中泄露、散落的,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山西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堆場和露天倉庫未按要求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據《山西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等相關規定處以罰款:
(一)當日22:00到次日6:00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二)中、高考期間除搶修、搶險外,從事影響考生考試的施工作業的。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和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