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東營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東營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號
《東營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發布。
市長 姜杰
二Ο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東營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增強濕地生態功能,建設生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家林業局《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具有一定面積和較強生態功能的地帶或者水域。主要包括河口三角洲、灘涂、沼澤、濕草甸、河流、湖泊、水庫、池塘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科研和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濕地保護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突出重點、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濕地保護實行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分級管理的體制。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自然保護區、城市管理、水利、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財政、黃河河口管理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勝利石油管理局、濟軍生產基地分別負責轄區內的濕地保護工作,并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制定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的濕地保護規劃。
濕地保護規劃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濕地保護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七條 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濕地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資源的義務,對破壞、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保護濕地或者認建認養濕地,對在濕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建立濕地評審制度。設立濕地專家委員會,為濕地認定、濕地保護范圍、濕地資源評估以及濕地保護和利用等活動提供技術咨詢和評審意見。
濕地專家委員會具體工作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二章 濕地保護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一)生態系統具有代表性的濕地;
(二)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珍稀、瀕危物種集中分布的濕地;
(三)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鳥類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遷徙停歇地;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護意義、生態價值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濕地。
第十一條 對生態景觀優美、生物多樣性豐富、人文景觀集中、科普教育意義明顯的濕地,由有關部門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濕地專家委員會評審后,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建立濕地公園。
第十二條 對生態區位重要、生態功能明顯的濕地,因面積較小,不具備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條件的,由有關部門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濕地專家委員會評審后,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小區或者濕地多用途管理區。
第十三條 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濕地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小區和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的建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方案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濕地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小區和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的撤銷、性質改變或者范圍調整,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 下列濕地作為重要濕地予以保護:
(一)濕地自然保護區;
(二)濕地公園;
(三)濕地自然保護小區或者濕地多用途管理區;
(四)列入濕地名錄的其他濕地。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開墾或者占用重要濕地。對開墾、占用或者改變用途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補救措施,限期恢復濕地的自然狀況。
因公共利益或者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重要濕地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應當征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禁止在重要濕地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排放濕地蓄水;
(二)擅自開墾農田、挖塘養殖、開發鹽田、采礦等,改變自然濕地用途;
(三)擅自取土、挖溝、筑壩、燒荒、砍伐林木、割草、放牧等,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及其棲息地;
(四)非法采集、獵捕野生動植物,撿拾鳥卵或者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五)傾倒固體廢棄物,投放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污染濕地生態環境;
(六)擅自引入外來物種;
(七)其他破壞濕地的行為。
第十七條 建立濕地補水制度。濕地生態用水由濕地保護單位提出用水意見,經水利、黃河河口管理等部門核定后,納入市、縣區用水總量控制計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水利設施建設,對缺水退化的重要濕地有計劃地進行恢復改造。
第三章 濕地利用
第十八條 開發利用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濕地資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第十九條 在重要濕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前,應當征求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經批準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按照批準的保護方案進行。
第二十條 在重要濕地進行工程項目的建設,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工程項目的施工,應當對周圍景觀、水體、植被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濕地污染或者破壞的,應當及時采取處理措施,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開發利用濕地應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修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規范各種濕地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補償主體、補償對象、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濕地保護檢查、考核和獎懲制度,定期對濕地保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濕地資源調查,監測濕地資源變化,提出重要濕地名錄及其范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林業等部門依法做好濕地登記、確權、發證等工作,為濕地保護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林業、自然保護區、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濕地保護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