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國家第四階段車用壓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
關于實施國家第四階段車用壓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
關于實施國家第四階段車用壓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
關于實施國家第四階段車用壓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告
環境保護部公告2011年第92號
為推進機動車污染減排,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1]42號)、《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要求,現就實施《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第四階段排放限值(以下簡稱“國四標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分步實施機動車國四標準。鑒于目前滿足國四標準需求的車用柴油供應仍不到位,嚴重制約國四標準實施進度。為保證標準實施效果,根據車用燃料供應實際,決定分車型、分區域實施國四標準。
(一)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嚴格實施國四標準。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必須符合國四標準的要求。
(二)對在北京市、上海市銷售和注冊的、用于公交、環衛和郵政用途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實施國四標準,停止銷售和注冊登記不符合國四標準要求的相關車輛。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車用壓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必須符合國四標準的要求。
二、對于車用壓燃式發動機與汽車,其國三標準型式核準截至時間延長至2012年6月30日;其國四標準型式核準截至時間及國五標準實施日期另行通知。
三、汽車生產企業作為環保生產一致性管理的責任主體,應按標準要求向環境保護部提出污染物排放達標車型的核準申報,并按時報送環保生產一致性保證計劃、年度報告以及車輛識別代碼(VIN)信息,確保實際生產、銷售的車輛達到排放標準相應要求。
四、環境保護部將加大汽車企業環保生產一致性檢查力度,不定期開展汽車產品環保監督檢查;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車用燃油管理,督促石油企業加快供應滿足排放標準要求的車用燃油。
對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排放標準要求車輛的,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