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山東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47號
《山東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姜大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東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省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證重大活動檔案的真實、完整,促進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在重大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標志性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是指下列活動:
(一)中央、國務院在本省召開的重要會議;
(二)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本省的視察、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等活動;
(三)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等高級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團體在本省的考察、訪問等重要外事活動;
(四)本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召開的重要會議;
(五)上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主要負責人以及知名學者在本行政區域內參加的重要會議、考察、調查研究和工作指導等活動;
(六)本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主要負責人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公務活動;
(七)本行政區域內重大經濟、科技、文化、體育、外事、宗教活動;
(八)本行政區域內嚴重自然災害和重大責任事故搶救處理活動;
(九)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具有重大影響或者較大規模的活動。
第四條 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協調、加強督導、各負其責、集中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解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機制,并將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全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重大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八條 重大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在制訂重大活動實施計劃時,應當同時制訂重大活動檔案管理方案,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人員,制訂并落實相應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等措施,保證活動檔案的齊全、完整、準確和系統。
第九條 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工作職業素養,認真履行職責,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條 需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拍攝和檔案資料收集工作的重大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重大活動確定后及時通知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安排專業人員參與拍攝和檔案資料收集。
重大活動由指定的新聞媒體進行錄像、錄音、拍攝照片的,新聞媒體應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一套原素材聲像檔案。
第十一條 重大活動結束后檔案的歸屬與移交:
(一)設立臨時辦事機構的,重大活動檔案移交本級國家綜合檔案館;
(二)未設立臨時辦事機構的,重大活動檔案移交主辦、承辦單位檔案室。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結束后,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檔案登記,移交一套檔案全引目錄,并對活動檔案管理制訂的方案和落實的人員、措施及收集情況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 主辦、承辦單位應當為重大活動檔案提供符合國家檔案標準規范的保管條件和檔案裝具,按照國家檔案標準規范進行整理歸檔;不具備保管條件的,應當在活動結束之日起90日內移交本級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
第十四條 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對保存的重大活動檔案,應當妥善保管;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向國家綜合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轉讓、贈送,不得私自攜運出境。
對前述單位或者個人因保管條件所限以及其他原因不利于檔案安全保管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代為保管、收購、征購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第十五條 鼓勵有關組織和公民向國家綜合檔案館捐贈、出售重大活動檔案。
第十六條 向國家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并可以無償利用其捐贈、寄存的檔案資料,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可以通過報刊、圖書等出版物和廣播、電視、計算機網絡等媒介以及陳列、展覽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已開放的重大活動檔案。
第十八條 各級國家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重大活動檔案專題目錄,加強檔案信息化,提高重大活動檔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九條 在重大活動檔案收集、整理、移交、保護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根據情節輕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主辦、承辦單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主辦、承辦單位未及時通知或者拒絕、阻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重大活動檔案工作,并造成檔案資料損失的;
(二)重大活動期間未按照規定開展檔案收集、整理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管、移交重大活動檔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檔案登記、提供檔案目錄和情況說明的;
(五)未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重大活動檔案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并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涂改、偽造、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第二十二條 非法買賣重大活動檔案或者將重大活動檔案出售、贈送給外國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