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判決未涉及房屋所有權問題后當事人發生爭議的可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判決未涉及房屋所有權問題后當事人發生爭議的可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判決未涉及房屋所有權問題后當事人發生爭議的可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判決未涉及房屋所有權問題后當事人發生爭議的可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函
1986年6月19日,最高法院
函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轉來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尹伊(尹鳳蘭)的申訴信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我院西北分院(54)民一戊字第6號民事判決書,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判決:“西安市龍曲灣原宅前院門房四間之使用收益權歸袁秀貞所撫養之四個孩子所有”。判決書對該四間門房的所有權并未涉及。因此,當事人如果對該房產權有爭議,請你院通知他到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