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復
198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6)粵法民字第16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劉堅訴馮仲勤房屋繼承一案,經研究,我們基本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第一種意見。雙方訟爭的房屋,原系馮奇生及女兒馮湛清、女婿劉卓三人所共有。馮奇生于一九四九年病故前,經女兒馮湛清同意,用遺囑處分屬于自己和馮湛清的財產是有效的。但是,在未取得產權共有人劉卓的同意下,遺囑也處分了劉卓的那一份財產,因此,該遺囑所涉及劉卓財產部分則是無效的。在劉卓的權利受到侵害期間,訟爭房屋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致使劉卓無法主張權利。現訟爭房屋發還,屬于劉卓的那份房產應歸其法定繼承人劉堅等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