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78號
《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廉毅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能,優化發展環境,建設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
第三條 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堅持下放權力、精簡事項、優化流程、提高效能的方針,逐步實現行政審批電子化管理。
第四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務辦)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全市行政審批的實施進行統一管理,并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的運行管理。
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負責其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市政務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研究和擬定全市行政審批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方案,實施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工作,組織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聯合審批,并推行網上審批;
(二)負責對各部門進駐和委托的事項進行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三)負責對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培訓和日常考核;
(四)負責全市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指導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是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審批、提供公共服務的場所,按照兩集中、兩到位的運行機制,實行一個窗口進出、集中辦理、聯合審批。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設立政務服務中心。構建市、縣(市、區)、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及鄉鎮(街辦)、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的四級政務服務體系。
第二章 審批事項管理
第八條 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并及時將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整情況報送市政務辦、市法制部門備案。
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不得繼續審批或者變相審批。
法律、法規對行政審批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行政部門不得擅自增設其他條件。
第九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對審批事項流程進行規范、優化,并向市政務辦備案。
第十條 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全部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在市政務服務中心以外受理。
暫不具備進入條件的行政審批事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設立專業大廳集中辦理,并接受市政務辦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和專業大廳應當公示行政審批事項及其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信息,并在市政府網站及各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審批方式管理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實行集中審批的方式,將審批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并整建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統一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辦理、送達。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以授權方式向政務服務中心派駐首席代表,審批責任由首席代表和授權的部門承擔。
首席代表由行政審批處處長擔任,負責本部門審批事項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聯合審批,實行統一登記、聯合勘察、聯合審圖、聯合驗收、快速協調、同步審批的運行機制。其他項目逐步推行聯合審批。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實行限時審批制度。即辦事項由首席代表當場辦結;承諾事項由首席代表在承諾時限內辦結。對需要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等程序審批的承諾事項,由首席代表組織協調。
第十六條 對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工程和外商投資(含港、澳、臺)以及外地投資項目,提供綠色通道服務,由市政務辦統一組織協調,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召集專門會議協調。
第十七條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推行重大項目全程代辦制,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代辦服務。
第四章 網上審批管理
第十八條 遵循網絡安全保護與管理并重的原則,按照外網受理、專網辦理、外網反饋、全程監察的要求,逐步建立網上審批系統。
申請人通過外網查詢、咨詢、申報、預審;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在專網受理審批、流轉信息、審核批準;審批事項網上審核通過后,即可在政務服務中心當場發證。
第十九條 實行無紙化審批。審批申請應當使用電子報件,電子報件不能滿足的可以使用紙質材料。
第二十條 統一規范網上審批技術標準,推動網上審批系統與各部門、各縣(市、區)、開發區的互聯互通、業務協同、上下聯動、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條 逐步建立移動審批系統。通過移動智能終端,登錄電子審批網絡系統,了解審批進度和審批結果,實現網上簽批報件,并對重大項目實時督辦。
第二十二條 建立覆蓋全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專業大廳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對審批事項辦理全流程實時監控。
第五章 審批流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審批流程包括咨詢預審、申報受理、審查審核、批準上報、辦結送達等環節。
第二十四條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并將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在窗口及其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可通過市政務服務中心或者其網站提出行政審批申請、報送申請材料。
聯合審批事項應當由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統一登記,啟動計時并送達審批決定。
第二十六條 行政審批實行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各窗口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補正、退回和中止計時決定的,均應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單,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政務服務中心各窗口的書面告知有異議的,可向市政務辦申請復核。
第二十八條 行政審批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并允許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
第六章 審批收費管理
第三十條 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涉及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的,應當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財政代征窗口繳納。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繳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綜合服務窗口統一核定應收金額,實行一票制征收。
第三十二條 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應當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七章 政務服務中心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政務辦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制度建設,健全政務服務中心各項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提高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服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市政務辦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各項工作的標準化建設,制定標準化的政務服務規范和操作規程,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標準化體系,確保政務服務工作運轉有序、管理規范、公開透明、高效廉潔。
第三十五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選派熟悉業務、事業心強的工作人員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工作,工作人員保持相對穩定,需調整的應征得市政務辦同意。
第三十六條 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受所在單位和市政務辦的雙重管理,所在單位待遇不變,日常工作、績效考評由市政務辦組織實施。考評結果納入派出單位年度考核體系。
第八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七條 市政務辦應當加強對市政務服務中心的日常管理,開展現場巡查抽查、窗口單位自查、服務對象評價、行風監督檢查等工作,促進服務質量和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八條 市政務辦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定期綜合考評,考評結果送相關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并納入全市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行政機關績效考核和民主評議范圍。
第三十九條 市法制部門負責對行政審批執法進行監督檢查,并在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與行政審批有關的行政復議事項。
第四十條 市監察機關應當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派駐監察室,應用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審批實施進行監督,并對不作為、慢作為和違法違紀行為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審批的實施與管理應當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 由市政務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監察機關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縣(市、區)、開發區行政審批管理依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四條 公共服務事項的實施與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太原市政務大廳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