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太原市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太原市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政府令第25號)
《太原市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于2002年4月15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現予發布。
太原市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和管理,規范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六城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的有償使用適用本辦法。有償使用采用招標、拍賣、協議出讓三種形式。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市工商、市容環衛、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園林、公安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辦法實施工作。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是指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所利用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等空間位置。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視覺空間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的使用權均屬招標、拍賣范圍:
(一)城市道路兩側及上方;
(二)城市廣場、公園、綠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橋梁(含過街天橋、引橋、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車站臺;
(五)汽車站、火車站、飛機場;
(六)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兩側;
(七)全市性公示欄、牌、閱報欄等;
(八)其他公用設施、公共場地;
(九)非政府產權的設施、場地(產權人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構筑物作為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的空間位置);
下列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屬于協議出讓范圍:店堂牌匾廣告、軟體廣告等。
依照太原市戶外廣告陣地規劃應當發布公益廣告的,不屬于有償使用范圍,但應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有償使用,遵守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六條 市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制定店堂牌匾廣告管理細則,并分批制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與市工商、市容環衛、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園林、公安等部門協同實施。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和招標、拍賣計劃,確定在非政府產權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設定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并招標、拍賣的,應當取得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簡稱為業主單位)同意。
業主單位欲在其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設定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的,必須向市城鄉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的,納入陣地規劃和招標、拍賣計劃,統一公開招標、拍賣。
凡本辦法實施前,業主單位已與廣告公司簽訂了陣地使用協議,并已辦理了戶外廣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陣地規劃,且正在發布的戶外廣告,允許有一定時間的過渡期,在其合同使用期內繼續發布,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過渡期應繳納不低于同類陣地拍賣底價的出讓金。未辦理戶外廣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戶外廣告設施,一律拆除。
第八條 參加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招標的投標人、拍賣的競買人應當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并取得戶外廣告發布經營權;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托他人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
(五)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第九條 已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但尚未有詳細設置方案的道路、地段,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出讓,同時選定設置方案。
招標應按道路、地段成批統一進行。
第十條 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招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
(二)招標人發出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或投標邀請書(邀請招標);
(三)投標人領取招標文件,招標人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四)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
(五)投標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
(六)招標人主持開標;
(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評標;
(八)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十一條 招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及下列要求:
(一)市政府委托市城鄉規劃局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的招標人;
(二)投標人必須是具有《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廣告經營單位;
(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于投標截止之日20日前發出。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所招標地段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規劃要求、設計要點、出讓年限、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投標人少于3個的,應重新招標。
(四)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開標應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五)評標委員會由市規劃、市容環衛、工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園林、公安等相關部門的代表、技術人員和城市規劃、建筑設計、環境藝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
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人員和有關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六)中標人由評標委員會投票確定,應為設置方案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和實質性要求,并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高者。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十二條 現狀已存在或已有詳細設置方案的經營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出讓。
拍賣可按道路、地段成批統一進行,亦可每處單獨拍賣。
第十三條 實施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拍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一)委托人委托拍賣人(合法的拍賣企業)進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拍賣,
雙方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
(二)委托人、拍賣人編制拍賣公告;
(三)競買人報名并索取有關拍賣文件;
(四)拍賣人組織競買人進行現場踏勘或參觀展示;
(五)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須提交經市規劃局審查的競買人資格證明文件;
(六)競買人須交納履約保證金;
(七)在約定的時間、地點按程序公開拍賣;
(八)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十四條 拍賣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有關規定及下列要求:
(一)市政府委托市城鄉規劃局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的委托人;
(二)《委托拍賣合同》中有關拍賣標的情況、各方權利與義務等內容的條款由市城鄉規劃局會同相關單位及業主單位確定;
(三)拍賣公告應于拍賣日7日前發出,并到市工商部門備案。
拍賣公告應當載明所拍賣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情況、出讓年限、拍賣的時間和地點、現場踏勘或參觀展示時間、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四)拍賣師應當于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買受人應為最高應價的競買人。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有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十五條 市政府委托市城鄉規劃局為店堂牌匾廣告、軟體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出讓方。符合設置陣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范圍的戶外廣告設施,當事人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戶外廣告登記證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部門同意的,發給橫幅、條幅、牌匾廣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具體項目和詳細情況,市規劃局均應公開接受社會查詢,不得隱瞞,對于書面提出的質詢意見,應予以書面答復。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出讓金標準、收取辦法、減免規定由市規劃局定期制定和調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合同》采用格式合同,示范文本由市規劃局、工商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合同文本應作為招標、拍賣的必備文件,事先提供給投標人、競買人。
招標出讓的中標人、拍賣出讓的買受人應于中標、成交10日內,持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與市規劃局及相關單位簽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合同》,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
三日內支付全部價款,逾期未支付的招標人、拍賣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中標人、買受人應當在簽訂使用合同并支付全部價款后,十日內到市規劃局辦理戶外廣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工商局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廣告發布手續;逾期未發布的,按合同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競買人參加拍賣未成交的,履約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后七日內退還;拍賣成交的,履約保證金用于抵沖成交價款。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所得收益,在扣除招標、拍賣過程中規定的傭金后,全額上繳市財政,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專門用于城市規劃和戶外廣告管理。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使用期限在招標、拍賣文件及《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合同》中規定,一般不得超過三年。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期滿,應重新招標、拍賣;同等條件下,原使用者優先獲得使用權。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使用權期滿,廣告設施應當自行拆除,仍有使用價值的,原使用者通過招標、拍賣取得下期使用權時可保留使用。原使用者未取得下期使用權者應自行拆除;逾期不拆者,由市規劃部門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參與有償使用的各方有違法運作的,以及有關人員在有償使用過程中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招標、拍賣成交后,中標人、買受人反悔,不簽訂使用權合同或逾期未繳付招標、拍賣價款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回,上繳財政。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和違反本辦法規定而取得的使用權無效,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其違法設置的設施;對拒不拆除或者拒不繳回繼續使用的,依法強制拆除:
(一)對已確定招標、拍賣范圍內的戶外廣告陣地,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
自設置的。
(二)凡屬本辦法第四條招標、拍賣范圍內的廣告設施設置陣地的現有戶外廣告在規定
期限內或戶外廣告位置招標、拍賣使用期滿后,拒不繳回繼續使用的;
(三)中標人、買受人取得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后,未經市規劃局審批同意,擅自變更轉讓的。
第二十條 參與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有償使用的工作人員,應當嚴守紀律,秉公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規劃、工商、市容、住房和城鄉建設、城管、園林、公安等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對已確定招標、拍賣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陣地,擅自審批或使用的;
(二)已招標中標或拍賣成交,阻止中標人、買受人使用的;
(三)擅自收取其他費用的;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