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使用(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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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使用(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使用(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測財發〔2011〕18號
局所屬在京各單位、機關各司局: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程序,確保政府采購代理工作質量,根據《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及政府采購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使用(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使用(暫行)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使用(暫行)規定
根據《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10〕61號)文件要求,為確保政府采購代理工作質量,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特規定如下:
一、代理機構的確定及有效期限
按照“機會均等、擇優使用、嚴格考核、優勝劣汰”的原則,使用符合資質要求、經過優選且審查合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代理機構入圍后,代理有效期限為三年。
二、代理機構承擔代理業務的單位范圍
局本級及在京預算單位。
三、代理機構的選用要求
(一)采購人在使用代理機構時,應從我局優選入圍的代理機構中選擇。
(二)選中的代理機構需報局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平衡確認。
(三)采購代理機構選定后,由局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通知代理機構。
(四)代理機構一經選定,無特殊原因不應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由采購人形成書面報告,經局批準后方可變更。
四、對代理機構的工作要求
(一)代理機構因故不能代理的,應以書面申請報局政府
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后,再按要求重新選定。代理期限內代理機構因故達到2次不能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取消其代理期內的代理資格。
(二)代理機構領取采購任務后,采購人與代理機構應及時簽訂委托代理協議(見附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三)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國家計委《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確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但合同金額超過1000萬(含)以上項目的代理費用,需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優惠收取。
五、其他規定
(一)代理機構代理有效期滿后,須對采購代理機構重新遴選。
(二)為確保代理機構參與代理的機會均等,由采購人從已確定的代理機構中隨機選擇。一個代理機構一般不應同時承擔多個采購事項;若采購事項多于代理機構,則代理機構的選擇采取循環方式進行。同時一家代理機構代理同一采購項目一般不超過一年。
(三)當年采購過程中代理機構出現重大失誤或投訴、有串標、索賄等不良行為被舉報,并經調查屬實的,應立即停止其代理資格,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同時不得參加下次代理機構遴選。
附件:采購委托協議
采購委托協議(參考格式)
甲方(采購人):
乙方(采購代理機構):
根據《政府采購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實施政府采購事宜經過協商,制定本協議。
第一條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
第二條 委托范圍及要求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采購經批準的采購計劃內的
政府采購項目(項目編號: ),委托乙方實施。乙方應本著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為甲方實施采購。
第三條 提出采購需求 甲方經辦人代表甲方聯系和處理采購過程中的有關事項,及時向乙方提供采購所需要的有關技術、服務、商務等材料和采購需求。
第四條 供應商資格審查 乙方根據甲方的采購項目需求審查供應商資格;甲方可以在采購需求中對供應商提出資格、資質等要求,但甲乙雙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傾向。乙方代表甲方處理供應商對采購活動有關事項詢問或質疑,必要時甲方應予以配合。
第五條 具體采購事宜 乙方應指定項目負責人接受和承辦采購項目:根據甲方的采購需求,負責編制采購文件;及時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信息,組成評標委員會、詢價小組、談判小組,組織開標、評標等采購事宜;甲方指定專人為采購人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或詢價小組、談判小組)。
第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政府采購合同由乙方組織甲方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進行實質性修改。
第七條 采購項目的驗收 本項目由 方負責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或因采購項目大而復雜,由甲乙雙方共同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甲方在驗收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未能按合同履約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與供應商進行交涉,并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處理;如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對由此產生的后果不負責任。
第八條 采購價款的支付 甲方應在采購活動結束后,按合同規定支付采購項目資金。
第九條 采購文件的保存 乙方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法律規定,妥善保存相關的采購文件。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如發生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采購人)(公章) 乙方:(采購代理機構)(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經辦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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