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實施文化市場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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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威海市實施文化市場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規定》的通知
2.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的節目;
3.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制作的節目;
4.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境外廣播電視節目;
5.從合法途徑取得的天氣預報、股票行情等信息類節目。
(七)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原發證機關的;
(八)播出前端未按規定與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監控系統進行聯網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賓館飯店允許未獲得《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證》的機構在其賓館飯店內經營視頻點播業務的,依據《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予以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電影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攝制含有《電影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電影片,或者洗印加工、進口、發行、放映明知或者應知含有上述禁止內容的電影片的,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出口、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的,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一百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經營的電影片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經批準,擅自與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攝制電影,或者擅自到境外從事電影攝制活動的;
(二)擅自到境外進行電影底片、樣片的沖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準文件載明的要求執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攝制電影許可證》、《攝制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單位攝制的電影底片、樣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拷貝的;
(四)未經批準,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電影底片、樣片或者電影片拷貝,或者未將洗印加工的境外電影底片、樣片或者電影片拷貝全部運輸出境的;
(五)利用電影資料片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經營性的發行、放映活動的;
(六)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比例放映電影片,或者不執行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停止發行、放映決定的。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未經批準,擅自改建、拆除電影院或者放映設施的,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恢復電影院或者放映設施的原狀,給予警告。
第五章 版權行政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 出版或者復制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合同登記的,依據《山東省著作權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
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
(一)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
(三)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超過規定范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標準支付報酬,
或者在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后未立即
刪除的;
(五)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或者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報酬,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權利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
(二)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獲得經濟利益的;
(三)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稱)以及報酬標準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
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據《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威海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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