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許可適用規則》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許可適用規則》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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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許可適用規則》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現將《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許可適用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提高司法行政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廳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第三條 廳機關各業務處室、廳直各單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則。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具有法定依據,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權限、種類和幅度范圍內行使。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給予相當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
本規則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裁量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過罰相當原則,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每個階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準,以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制度。
第六條 裁量階次劃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不予處罰5個階次。
(一)從重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度予以處罰;
(二)一般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不具備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節,而應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按照規定的處罰幅度中限予以處罰;
(三)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低限度予以處罰;
(四)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種或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處罰;
(五)不予處罰,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六)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七)在發生突發自然災害、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九)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處罰理由及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聽證權和請求回避權等內容,聽取當事人對自由裁量權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建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自由裁量的情況進行表述;對選擇的處罰階次,應當說明理由;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除說明自由裁量理由外,還應當說明證據采信理由、處罰依據選擇理由。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于社會影響面大、公眾關注度高的行政處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公開處理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依照本規定第七條從重行政處罰案件或者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廳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必要的材料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作為依法行政內容,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目標責任考核。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本規定,或者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致使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檢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采取考核、檢查、行政復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責令糾正或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本機關已制定《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廳機關各業務處室、廳直各單位應根據《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應遵守本規則。
第十八條 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等剝奪相對人權利或增加相對人義務的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參照本規則的原則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司法廳行政許可適用規則
為規范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適用撤回、變更、撤銷、注銷、吊銷行政許可的具體情形,根據《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一、撤回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一)撤回行政許可適用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其適用前提是相對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合法。
(二)適用情形包括:
1、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2、行政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三)撤回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撤回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或者事實基礎。
(四)撤回行政許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二、變更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一)變更行政許可適用于被許可人在取得行政許可后,因其擬從事的活動的部分內容超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規定的活動范圍,申請許可機關對原行政許可準予其從事的活動的相應內容予以改變。
(二)適用情形為: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的內容發生變化,但仍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標準。
(三)對被許可人提出的變更行政許可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被許可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四)為便于申請人變更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事前公布有關變更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序,以便申請人能夠及時履行必要的手續,避免使合法權益遭受不必要的損害。
三、撤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一)撤銷行政許可適用于司法行政機關糾正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行政機關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相對人違法取得行政許可。
(二)適用情形包括: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3、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4、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
5、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6、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三)撤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被許可人撤銷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和事實基礎。
(四)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政機關不得撤銷;撤銷行政許可損害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除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四、吊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一)吊銷行政許可適用于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后有嚴重違法行為的情形。適用前提是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后有嚴重違法行為。
(二)吊銷行政許可應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違法情形。
(三)行政機關作出吊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前,應當告知被處罰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處罰人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五、注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一)注銷行政許可適用于特定客觀事實的出現、行政許可失效等情形。適用前提是特定客觀事實的出現,與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是否合法無關。
(二)適用情形包括: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三)注銷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應當說明理由,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予以公告。
六、其他
(一)非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撤回、變更、撤銷參照本規則執行。
(二)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